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广东财税法规
1r0ohpbfv8sdz
全文有效
2025-01-22
2025-01-22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组织传达《关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财会监督 共同抵制财务造假的倡议书》的通知
粤注协〔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职”的部署要求,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向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出《关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财会监督 共同抵制财务造假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详见附件),现将《倡议书》发给你们。
  请各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及时向事务所各层级人员进行传达,确保事务所及其全体人员充分知晓和主动响应,将践行《倡议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共同推动强化行业财会监督作用。
  附件:关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财会监督 共同抵制财务造假的倡议书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月16日

  附件
  关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财会监督共同抵制财务造假的倡议书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专业力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是财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企业财务造假、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的问题时有发生,需要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内的各方面坚持综合施策、增强工作合力,共同抵制和打击财务造假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职”的部署要求,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向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出以下倡议:
  一、坚持诚信为本、质量为先,持续保持和提升独立性,不与客户和相关方形成不当利益捆绑。坚持勤勉尽责、客观公正执业。积极向客户和财会人员倡导坚持操守、不做假账的诚信理念,共同营造诚信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提升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强化执业能力建设,努力提升识别和应对财务舞弊能力,更好担负财会监督职责使命。
  三、进一步加强主动“举手”责任意识,及时向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报告被审计单位涉嫌财务造假问题线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发挥专业作用。
  行业可通过以下渠道报告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线索:
  财政部广东监管局,020-38762052;
  广东证监局,020-37853900;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020-83063819。
  我们将对报告相关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财政部广东监管局
  广东证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相关附件: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组织传达《关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财会监督共同抵制财务造假的倡议书》的通知.doc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