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税二稽罚﹝2024﹞1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任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5,684.6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2024-06-12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申报销项税额,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你单位2020年-2022年列支“销售费用——促销用品"和“销售费用——营销物料"中部分为企业外购保温杯、四件套、小火锅、电饼铛等礼品对外无偿赠送给看房客户,未视同销售,未申报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罚款11369.34×50%=5684.67元。
处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一款:“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