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年**号
青岛**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C81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号
青岛**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C81N):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区**号)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3月,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登记地址**区**路**号**区**号实地核实,无人办公,2022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鲁**刑初**号〕、青岛**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身份证号:350301********2810)询问笔录,认定许**注册成立青岛**木业有限公司等9家空壳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全国多个省、市购买发票,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在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马**指使他人伪造公章及虚假自产证明,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以自然人丁**、马*、马**名义从吴忠市利通区税务大厅为你单位代开货物品名为“苗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2020年12月28日开具发票代码064001900105,号码01057240-01057242,2020年12月15日开具发票代码064001900105,号码01049063-01049065,01049068-01049070,上述9份发票总金额6000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接受自然人丁**、马*、马**代开的货物品名为“苗木”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代码064001900105,号码01057240-01057242,01049063-01049065,01049068-01049070,合计金额6000000元。对你单位2020年至2021年期间接受的江苏**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德清**木材有限公司、山东**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金额合计1350207.98元,税额合计123257.02元,价税合计1473465元;对你单位2020年至2021年期间接受的自然人何**、何*等代开的14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定性为虚开,合计金额71608903元。
对你单位2021年期间向安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营口**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19户企业开具2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金额合计18280882.99元,税额合计2376514.61元,价税合计20657397.6元。
因《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号)对你单位2020年期间向青海**商贸有限公司等30户企业开具的4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故本次不再认定。
因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鲁**刑初**号〕判处你单位实际控制人许**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故本次不再对你单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不再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2月19日
2024年3月18日,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出台,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行刑反向衔接之规定,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6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对行刑反向衔接的原则、工作流程、检察意见、检察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以保障和规范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到实处。《指引》规定,对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移送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审查是否应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可以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向税务机关发出建议,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但本案却与常见的行刑反向衔接有所不同,本案是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青岛某木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某某利用青岛某木业公司实施“虚进虚出”的虚开行为构成虚开犯罪,税务机关据此对青岛某木业公司“虚进虚出”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同时对公司不再进行处罚。对此,需要提示纳税人,行刑反向衔接不限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被判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也会由司法机关发出建议,涉案主体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此外,本案还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虚进虚出”型的虚开所引发的法律风险。从行政层面来看,“虚进虚出”型的虚开,不产生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一般将此种行为定性为虚开,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从刑事层面来看,“虚进虚出”型的虚开,可能被认定为“无货虚开”,构成虚开犯罪,最高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