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1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号)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19年6月30日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吐税稽处〔2019〕31号),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鄯善县税务局缴纳少缴税款588916.50元,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于2019年7月2日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吐税稽 处〔2019〕31号)文书,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应缴税款。我局2019年7月22日下达《催告书》(吐税稽催〔2019〕11号),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缴纳应入库的税款及滞纳金,你公司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我局在税款执行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2018年12月及2019年4月期间将单位银行存款大额转移至法人、会计及相关亲属,存在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你公司欠缴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560872.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043.6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银行交易明细。以上证据证实你公司存在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处欠缴税 款588916.50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94458.28元。
上述罚款294458.28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