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衡税一稽罚﹝2024﹞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安平县**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10,072.28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2024-08-0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列支总经理王**个人消费性支出103628.51元、列支财务负责人吴**个人消费性支出104950.42元,共计208578.93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4.56元。
违法行为类型 未代扣代缴税款
处罚结果 对应扣未扣税款20144.56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072.28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23修改)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25项“(一)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足额追回税款或者足额补扣、补收了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