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增值税
没有实际茶叶收购业务,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金额达1.2亿元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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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ujian.chinatax.gov.cn/ndsswj/xxgk/gsgg/202412/t20241203_585466.htm

福安市HF茶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M******00):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116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9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116号)及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通 〔2024〕 116 号 

福安市HF茶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00)

事由:我局(所)于2023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 处〔2023〕10 号),认定你(单位)(一)经查,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茶叶收购业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2573份(其中被红冲发票346份,红冲负数发票346份,正常发票1881份),金额合计122,790,247.12元。

(二)经查,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23份,金额合计91,327.09元,税额合计11,872.53,价税合计103,199.62元,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电费2份,生产设备5份),金额合计229,064.48元,税额合计2,325.68元,价税合计231,390.16元。

(三)经查,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茶叶销售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其中被红冲发票1份,红冲负数发票1份,正常发票1406份),发票代码:(略),发票号码:(略),金额合计119,664,770.99元,税额合计15,556,420.91元,价税合计135,221,191.90元。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三、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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