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二稽罚﹝20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449,892.8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23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偷税
1、你公司将支付给股东的分红包装成支付给股东的利息在“财务费用”列支,2018年和2019年分别虚列财务费用881686元、452600元。
2、你公司将应由股东个人承担的家庭消费费用在公司列支,五年共计列支支出615424.81元,具体如下:2018年列支136394.86元,2019年列支190627.85元,2020年列支177430.24元,2021年列支60253.31元,2022年列支50718.55元。
3、你公司滥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虚列研发费用,多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共1512915.7元。其中2018年多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56256.83元,2019年多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56658.87元。
4、以上事项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765867.72元。具体计算如下:①2018年企业所得税(881686+356256.83+136394.86-46860*0.4)*25%=338898.42元。②2019年企业所得税(452600+190627.85-29988+888365.59+268293.28+2250293.11)*15%-186437.31=416591.46元。③2020年企业所得税177430.24*5%=8871.51元。④2021年企业所得税60253.31*2.5%=1506.33元。
(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在2019年2月第17号凭证“管理费用-其他”列支日用品费用29988元,发票代码043001800104,发票号码50295144;此发票经核实为张**、颜**与湖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母婴服务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方湖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将母婴护理服务费变更服务对象与品名,将发票抬头开具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品名为日用品,金额为29988元。
(三)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2022年2-12月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918.01元,具体如下:2022年2-12月公司实控人颜**及张**个人及家庭消费46045.05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045.05*20%=9209.01元;应代扣代缴收受礼品个人“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4709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指向一 2018年-2019年计提支付股东颜**利息记账凭证。证据指向二 2018年-2022年研发费用相关资料。证据指向三 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天眼查报告。证据指向四 2018年-2022年个人及家庭消费凭证相关资料,湖南****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外调资料。证据指向五 2018-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报及财务报表。证据指向六 2020-2021年支付颜**借款利息及公户转账张**8735银行卡记账凭证。证据指向七 “其他应付款-颜**”、“现金”明细账。证据指向八 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张**、颜**个人账户银行流水。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虚开
处罚结果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49,892.87元。
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多列成本、多计税收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65867.72元处50%的罚款382933.87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60000元的罚款。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1]第5号公告)“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下列情形处罚:1.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扣(收)补缴税款,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补扣(收)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对你公司2022年度2-12月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3918.01元处50%的罚款13918.01*50%=6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