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某公司隐匿偷税事实办理注销,税局责令其恢复税务登记信息并追责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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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在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或少缴税款的情况下,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0日前,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信息确认,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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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入推进,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越来越方便快捷,显著促进了市场活力。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注销”之便,进行涉税违法行为后快速退出市场,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实务中对于欠税企业,有的地方税局申请企业破产,对于已经注销的企业,有地方税局恢复企业的税务登记,有地方税局则直接向已注销企业股东追缴。本案中,抚州某贸易公司因涉嫌在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或少缴税款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崇仁县税务局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纳税申报。

在此提请广大企业注意,在处理注销事项过程中,应当如实填报各项文书,以注销逃避欠税的方式不可取。同时,登记机关在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及时开展调查,准确认定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虚假登记情形。若企业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不能仅依据税务机关的函告撤销注销登记。

附1:《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

六、注销法律责任及有关规定提示

(十三)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十四)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十五)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十一条)

(十六)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

(十七)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十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九)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附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附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项  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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