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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偷税被罚!大额“推广费”背后,牵出超3亿未开票收入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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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辽宁、浙江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布了3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涉案人员受到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罚。

3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依法对网络主播余洋偷税案件进行处理

经查,网络主播余洋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805万元。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余洋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组织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

依法对网络主播田小龙偷税案件进行处罚

经查,网络主播田小龙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35万元。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田小龙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
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依法对网络主播金茜茜偷税案件进行处理

经查,网络主播金茜茜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直播表演取得收入,通过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茜茜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6.87万元。

揭开大额“推广费”逃税背后的秘密

上述的“余洋偷税案”,属于一起直播电商虚假申报偷税案件。

前期,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余洋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泸州A男装店向某平台支付了620余万元推广费用,而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仅为160万元。总共160万元的销售收入为何支付620余万元的平台推广费用?

按照某平台推广费反向测算,A男装店销售收入应该超过亿元。带着这个线索,稽查局进一步挖掘,逐步还原了整个案件事实。

从2021年开始,余洋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入驻某平台进行线上服装销售。余洋的货源来自广州、武汉两地厂商,消费者在线上下单后,直接由厂商发货,如果遇到退货情况,则退到余洋所在的泸州市仓库,后续再作为现货从泸州发出。

随着直播销售服装生意越来越红火,余洋的泸州A男装店快速拥有了300万粉丝体量,为规避因违反平台管理要求导致的封号风险,余洋通过本人及其亲属身份先后注册6个个体工商户,在某平台开展直播销售,但实际控制人均为余洋。

粉丝数量的增长加之售卖商品具有较强竞争力,余洋在平台上的销售规模和销售收入不断扩大,但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余洋并未按法律要求设置账薄。

检查人员在调查时发现,余洋在采购商品时未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发票,采购费用采取私对私转账的方式,在销售时也很少有消费者索取发票,购销两个环节基本形成体外循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消费者线上下单再由货源地直发,余洋不需要在本地建立大型实体产品仓库,其真实经营规模很难被发现。同时,其6个个体工商户以及19个银行账户也分散了销售收入。

基于以上销售模式和收款方式,销售收入不易被核实,余洋便心存侥幸,仅就其控制的6个个体工商户开具了发票的390余万元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而对其它大量的未开票收入约3.4亿元不申报,以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805万元。

在税务机关政策宣讲下以及大量事实证据面前,余洋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资料。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条: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余洋利用其亲属户头拆分其实际经营所得,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构成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税务机关依法对余洋追缴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余洋表示,这次案件给自己带来了深刻教训,今后将加强税法学习,强化法治观念,做到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不再抱有侥幸心理。

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发展需多方共治

对于近日公布的3起网络主播偷税案,相关专家认为,“网红圈”偷逃税屡禁不绝,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多重影响,应完善对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协同共治的有关立法,填补制度漏洞,打破数据壁垒,织密监管网络,切实维护税法权威。

严肃查处,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秩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

近年来,包括网络直播在内的一大批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发展,在拉动消费、促进就业、优化产业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此过程中,网络直播行业的乱象也在不断显现,虚假营销、劣质商品、网络主播偷逃税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诟病。

对此,政府部门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等措施,引导其健康发展。聚焦偷逃税问题,税务部门优化加强税收监管,先后查处并曝光多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

然而,总有不法分子心存侥幸,顶风作案。据报道,余洋、田小龙、金茜茜3名网络主播有的通过隐匿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不依法申报、有的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来偷逃税款,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他们的行为既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扰乱正常税收秩序,也侵犯了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

在施正文看来,税务部门此举不仅是对违法者的一种警示,更是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治理和规范,彰显出国家对于偷逃税违法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和维护线下线上税负公平的决心,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推动网络直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曝光案例中,有的网络主播在税务部门多次提醒督促后,仍拒不配合,有明显抵触情绪,最终被立案检查,再次为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纳税人敲响了“警钟”。

“国家对于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支持,不应该成为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护身符’。”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税务系副教授郝晓薇表示,无论名气大小、流量高低,每个人都应严守法律、合规经营,自觉履行诚信纳税义务。

遵纪守法,持续加强行业规范和个人自律

随着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蓬勃发展,以及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网络直播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职业主播数量已达1508万人;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16亿人,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5.97亿人。

“网络主播应以身作则,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表示,“网络主播凭借自身知名度和粉丝基础,成为网络空间的重要传播者,其一言一行造成的影响都会被放大,对粉丝和公众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洪涛认为,税务部门通报网络主播因偷逃税被处罚的案例,是一系列有力的警示和普法,对这些不正确的价值观起到了一定的重塑和纠正的作用。

“影响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公众人物在享受了国家扶持新业态发展带来的超高红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应该承担相对的社会责任。”洪涛表示。

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2022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中,强调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网红主播个人的自律很重要,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行业协会也应发挥督促和引导的职能,帮助规范网络直播各主体遵纪守法。”郝晓薇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抓紧形成标准、有效的行业规范,明确各方责任,促进良性发展。 

洪涛建议,各部门要持续加大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执法力度,以法律红线警示、规范行业主体行为。比如,对于那些故意偷逃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的网红主播,行业协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让所有网络参与者引以为戒。

规范发展,平台需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自2024年6月1日起,商务部发布的《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SB/T 11240—2023)行业标准正式实施,旨在引导和促进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消费环境。

施正文表示,目前,网红主播收入分散且具有隐蔽性,除了直播销售返佣所得以外,还涉及平台奖励、粉丝打赏、坑位费等,且交易方式也不仅局限于现金和银行转账,还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这些数据基本都是由第三方平台掌握。

“部分网络主播与平台、中介机构串通联合,通过关联方隐匿收入,将进一步增加监管难度。”郝晓薇表示,“目前国内涉税信息共享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健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无法实时从直播平台、支付平台等渠道获取,税收风险监控难以完全发挥有效作用。”

“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是税收监管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施正文认为,要以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须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建立起这种常态化的涉税信息报送机制。“直播平台企业应认识到自己的监管义务,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收管理,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他说。

郝晓薇建议,面对新经济新业态,要切实凝聚多方合力,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和出台,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以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方共治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近年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人员税法遵从度,持续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但仍有部分网络直播从业人员抱有侥幸心理偷逃税款,以身试法,扰乱正常税收秩序,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守法合规才能发展得越来越好。税务部门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对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持续为守法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网络直播从业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既为“粉丝”作示范,又让“粉丝”更踏实。平台企业也应认真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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