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业务补缴少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暂未追究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1月,某拟上市公司自爆虚构业务补缴少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暂未追究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现与大家分享,愿大家引以为戒。
2024年1月,某拟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
公司向A公司购买技术服务进行支付总部管理层绩效奖金和过员工供应商支付分公司部分绩效奖金发生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为留住管理层及骨干员工,增加激励力度,并适当降低员工个税:
(1)2019、2020年度,公司以向A公司采购技术服务方式,向A公司汇款,对方将收取的款项扣除相关税费、手续费等支出后,以“课酬”名义直接将款项打入公司对应人员账户。实质是公司变相发放管理层及部分员工薪酬,涉及金额合计 2,061.41万元、2,040.17万元。
(2)2019、2020年度,公司通过向员工设立或控制的劳务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变相发放分公司绩效奖金,涉及金额规模分别为 2,494.72万元、2,848.79万元。具体操作为:供应商按“劳务费” 、“服务费” 等形式向公司开具发票,公司按开票金额(含增值税)全额计入项目成本-应付职工薪酬,不做进项抵扣。员工供应商收到款项后,通过个人费用报销、向个人采购服务等方式,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员工个人。
2020年开始,发行人充分认识到内控规范的重要性,对过往内控不合规事项进行了梳理,自2021年开始未继续通过上述方式发放薪酬,并对2019年度、2020年度通过上述方式补充发放薪酬的事项计提了薪酬费用,涉及获取薪酬的人员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其中,总部管理层及骨干员工已于2020年12月补缴了2019年度个税434.20万元,通过A公司发放的 2020年薪酬已由员工在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合并缴纳;通过员工供应商支付分公司的部分绩效奖金已包含了分公司相关员工应缴纳的个税在内,相关员工在收到劳务供应商给付的款项时应自主履行个税申报义务,相关员工已向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合并申报及补缴。
简而言之:拟上市公司2021年以前,虚构业务向A公司采购技术服务方式,变相发放管理层及部分员工薪酬;通过向员工设立或控制的劳务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变相发放分公司绩效奖金,以降低管理层及骨干员工个税。
为了上市,该公司也是拼了,自爆虚开发票行为,补缴了2019-2020年度少缴个税。
幸运的是,鉴于该公司积极推动上市,已补缴了2019-2020年度少缴个税,税务机关暂未追究其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如果该公司不自行补扣补缴2019-2020年度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处,想想薇娅案【《突发:薇娅偷逃税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13.41亿元》(已链接,点击可查阅)】,后果真的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