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预收货款已发货,年终关账未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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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税*稽罚﹝202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4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940.28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55.83元,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031.54元。
罚款金额(万元):2.352765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查,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你单位预收货款货物发出未开具发票数额138038.50元。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以货物发出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确认的依据。你单位在货款已经收取、货物已经发出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构成偷税,少缴增值税15880.5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1.64元,少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30063.07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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