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已发货,年终关账未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被处罚!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940.28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55.83元,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031.54元。
经查,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你单位预收货款货物发出未开具发票数额138038.50元。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以货物发出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确认的依据。你单位在货款已经收取、货物已经发出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属于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构成偷税,少缴增值税15880.5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1.64元,少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30063.07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