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罚〔2024〕8号
违法事实 1.你公司收到西宁市商务局转账4笔共2,725,100.00元,其中:2021年6月11日收到128,700.00元、2021年12月23日收到598,000.00元、2022年10月21日收到1,280,000.00元、2023年10月18日收到718,400.00元。上述资金为西宁市商务局根据海关统计年度交易额发放给你公司的跨境电商企业补贴,未规定专项用途,你公司对该资金也未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补贴资金不符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件,你公司未申报该项收入并缴纳相应税款。你公司的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2.你公司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为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32200211、044032300111,发票号码:97521769、97521811、97521833、24871311,开票日期:2023年4月18日、2023年10月30日,货物名称:经纪代理服务*其他经济代理服务,金额:399,971.97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399,971.97元,发票对应业务为东莞市创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肇庆顺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佰茂通报关有限公司、深圳市快邮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业兴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成达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九州里供应链有限公司向你公司提供的报关、清关、咨询服务。你公司的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处罚类别 其他-其他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1,657。28元。对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4.165728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15
公示截止期 2027-08-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
来源:西宁市税务局 转载自进出口财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