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对跨境电商企业的一个提醒,案例中税务大数据分析下,企业经营尤其是电商企业经营会留下大量的数据信息,涉税举报再加上税务局人员利用数据集成分析很容易找出问题,精准执法!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追踪举报线索,查处一起电商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
涉案企业H贸易公司采用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的方式,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共隐匿销售收入3.22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针对H贸易公司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58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4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1
“网售火爆”&“长期亏损”,孰真孰假
2022 年10月,第一稽查局收到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信中称:H贸易公司2020年至2022年在L电商平台开设网上店铺销售商品的过程中,通过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大量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存在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举报人在信中还列举H贸易公司使用的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软件名称、网上平台注册的两家网店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一稽查局接到举报信后,认为举报线索指向明确,可信度较高,于是组织检查人员对H贸易公司涉税数据和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分析。
检查人员查询征管系统发现,H贸易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至2022年,企业申报的年均营业收入为60余万元,在此期间均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为零。
该公司的所得税申报信息显示,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企业申报信息显示的运营状态与举报信息所述情况大相径庭。
为了解该企业网上店铺的销售情况,检查人员登录L电商平台,很快找到举报材料中提及的该企业在网上开设的两家网店,发现网店中一些在售商品的链接销量统计量均为10W+。
按照这些商品10元至30元不等的单价计算,两家网店中仅这些旺销商品的月销售金额就已经接近300万元。
在对H贸易公司网上店铺销售规模进行摸底后,结合企业申报数据,检查人员认为,H贸易公司的网店销售收入规模与该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差异巨大,具有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
于是,第一稽查局成立检查组,对H贸易公司立案检查。
按照以往办案经验,核实商贸企业真实销售状况,通过核查企业库存状态,即可明确其销售体量大小。
按照这一思路,检查组决定首先从核查企业经营模式和库存入手,寻找线索证据。
检查人员在企业的两家网店分别下单购买商品,到货后发现,商品发货地为广西,而生产商却分别是广西某厂家和山西的一家企业。
抽样核查的结果显示,涉案企业注册地、产品发货地和生产地呈现不一致的情况。检查人员判断,H贸易公司的经营模式应是仅负责商品推广销售业务,相关产品是由合作工厂、合作方生产和代为发送。
这种“零库存”模式的商贸企业,获取库存等数据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无法直接反映企业真实收入情况。
2
画图追踪发现可疑账户
检查人员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下一步的核查方向进行研讨分析,他们认为,H贸易公司有两家网店从事网络销售活动。
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和流动性等特点,其运营的相关电子数据极易被隐藏甚至删除。
如果在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贸然与企业接触,一旦相关数据和证据被损毁,调查工作将面临不利局面。
因此,检查人员决定继续实施外围调查——从企业资金流转入手,调取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调查核实H贸易公司销售收入真实情况。
依托多部门协作机制,检查组通过金融部门获知,H贸易公司和7名企业相关人员分别在23家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检查人员历时两周时间,调取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的100多个银行账号中的相关资金流水数据。
这些数据共涉及几十万笔资金往来信息,分析核查工作量巨大。
检查人员迎难而上,利用分析软件等工具,绘制出企业资金流向图,层层梳理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账户的资金关系,按图索骥追踪资金源头。
功夫不负有心人。
透过错综复杂的一条条资金流,他们最终追溯发现,企业相关账户的所有资金,都与一个名为“M银行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待清算专户”的账户密切相关。
经统计,检查期内,这个“清算专户”共分1580次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企业前法定代表人张某两人的5张银行卡汇入资金共计3.22亿元。
李某和张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定期分批次将部分款项以“货款”“材料费”等名义转至位于广西、山西等地开设的银行账户中。
检查中发现的这个“M银行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待清算专户”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
这个专户是何人开设?
涉及的资金是什么款项?
3
意外现身的网店
检查组随即外调约谈M银行管理人员。
检查人员从银行人员处了解到,这个“清算专户”是L电商平台在M银行开设的平台专用结算账户。
消费者在L电商平台下单付款后,相关货款会先存放在这个专用账户中,待消费者确认收货后,按照约定,M银行才会将货款从该专用账户拨付至平台的网店商家,商家随后再通过与店铺后台绑定的银行卡取得货物销售款。
根据M银行提供的情况,检查组确认,这个“M银行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待清算专户”大量转入涉案企业及人员银行卡的资金,很可能是L电商平台向其汇转的销售款。
·但这些款项是否确为涉案企业在L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销售收入,还需要进一步取证确认。
检查人员从M银行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如果想核实该“清算专户”中汇出的资金款项是否为网店的销售款,必须要提供一个关键信息——“店铺ID”,银行方面通过“店铺ID”才能调取对应店铺的资金流水数据。
根据这条线索,检查组向上海税务机关发出协查请求。
随后,在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对L电商平台进行外调取证,要求平台管理企业提供H贸易公司在平台中注册的所有网店的“店铺ID”数据。
不久,L电商平台提供H贸易公司在L电商平台中注册网店的“店铺ID”数据。检查人员接到信息后意外发现,该企业在L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不是2家——而是4家。
利用企业提供的“店铺ID”信息,检查人员对涉案企业4家网店销售收入流水数据进行调取和匹配分析,最终确认,检查年度转入李某和张某私人账户的3.22亿元资金,是来源于H 贸易公司4家网店的销售收入。
调查至此,检查人员认为,如果取得企业网店电子销售订单,再匹配以调查获得的资金流数据,案件查证工作将无懈可击。
但是,在核查过程中,L电商平台以涉及其他企业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涉案企业的电子销售订单。
4
突击寻证,真相水落石出
下一步的调查应如何进行?
检查人员记起,举报信息里曾经提及,涉案企业使用ERP软件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
他们研判分析案情后认为,出于管理便利等考虑,涉案企业手中一定掌握着自己网店电子销售订单的数据。
于是,检查组决定对涉案企业实施突击检查。
为确保突击检查取得预期效果,检查组作了详细的预案,并与相关技术人员一起对如何核查、提取ERP软件销售报表数据和企业网络销售订单信息进行针对性演练。
随后,检查组按计划对H贸易公司办公场所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人员兵分两路:
一组人员负责调取企业ERP软件数据和账簿凭证等财务核算资料;
另一组人员负责调取企业网店的电子销售订单数据。
由于准备充分,检查人员顺利取得企业ERP销售统计报表数据。
但当另外一组检查人员要求企业运营人员登录网店后台,导出电子销售订单数据时,企业人员却以没有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授权为由,拒绝登录。
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不在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于是对企业前法定代表人、现运营总监张某进行询问,向其进行税法宣传,同时出示前期核查取得的各类证据。
最终,张某同意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授权技术人员登录网店后台,导出1300余万条电子销售订单明细数据,并承认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款项,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突击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结合资金流水数据,细致梳理核对企业网店后台导出的订单明细和ERP销售统计报表,最终确认,H贸易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度,通过经营4家网店共取得销售收入3.22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针对H贸易公司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
因H贸易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残缺不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采取核定征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24万元的处理决定。
目前,涉案企业税款已全部补缴入库。
谋定后动 审慎寻证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局长 郑汀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电商企业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网店销售款项,隐匿商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涉税违法案件。
网络交易具有流动性、虚拟性和较为隐蔽的特点,为税收监管和涉税违法行为核查增加了难度。
本案的查办经验,为税务机关加强电商行业税收监管、查办类似涉税违法案件、防止税款流失提供了启示。
扫清外围,重点突破。本案中,检查人员综合举报线索和前期摸底核查情况,决定对涉案企业立案调查后,并未贸然行动。
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工作审慎的检查人员认为,如果在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就与企业接触,容易打草惊蛇,如果企业运营相关数据被隐藏甚至被损毁,则核查工作将面临不利局面。
于是,检查人员采取“先外围,后中央”的调查策略,从外围调查获取网店运营情况、资金流等证据后,再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人员询问。
事实证明,这一举措非常有效,既采集大量翔实证据,也使涉案人员约谈工作势如破竹,迅速奏效。
深查细挖,严谨寻证。本案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聚焦企业资金流,一路追踪,溯源而上,发现电商平台开设的资金结算专户,并通过外调核查,核实清算专户转入涉案企业人员资金数额。
此时,核查人员手中掌握的资金流向证据,已可证实涉案企业从网店获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
但工作严谨、细致的检查人员并未就此止步,他们认为,如果取得与企业同期资金流数据相匹配的企业网店电子销售订单,不仅可查清企业具体隐匿了多少销售收入,而且查证工作的各个环节也将更加严密、无懈可击。
最终,经过周密部署,检查组通过高效的突击核查工作,顺利提取企业详细的电子销售订单数据,配比资金证据,确认了涉案企业网店销售收入未申报的违法事实,最终以无可辩驳的证据,使案件得以顺利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