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税一稽罚〔2022〕6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泰兴市*市场营销策划中心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10,821.18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8-1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身份证号码3212831958****0214,联系电话***********),于2020年春节后,因泰兴市*镇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办公室招商引资,至*镇成立了此个体户。全部业务由孙*义具体负责,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王*芝不参与任何经营。你单位成立后,只与南京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该个体户为南京海*药业提供药品推广服务,双方签订了业务合同,合同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发生的业务均已开具发票,并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先后招聘了朱*波、郭*、陈*侠等16名员工(具体见后附《职工花名册》),向他们支付工资合计2164951.00元。另外,其还短期雇佣过赵*、祝*青等人为其服务,支付报酬60320.00元。但检查人员未查询到该个体户申报和代扣代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记录。经询问,实际经营人陈*新承认其并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原因是对税收政策不熟悉,以为缴纳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就不需要再申报或代扣代缴其他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查询了该个体户的银行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中检查人员还发现了你单位与季蓉的银行往来,陈*新解释,季*为其亲属,你单位转给季*的款项系季*个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单位的借款,并提供了借据。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残缺,所列成本后附主要凭据缺失。检查人员责令提供后,陈益新表示你单位所发生的成本就是职工及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报酬,无凭据可提供。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泰兴市*市场营销策划中心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的罚款294570.78元,对泰兴市礼芝市场营销策划中心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的罚款16250.4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