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4〕01048号
王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20721********08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向你单位
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4〕68号
王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20721********0875)
我局(所)于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9月2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经营的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经营所得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只有极少部分取得上游发票。201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年销售额45581988.29元,申报成本费用43780826.61元,取得发票共计16份,发票不含税金额860820.22元;2020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年销售额56567392.37元,申报成本费用54344856.77元,取得发票共计6份,发票不含税金额279283.81元;2021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年销售额28351249.57元,申报成本费用26109663.74元,取得发票共计3份,发票不含税金额857268.15元;2022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年销售额34253428.33元,申报成本费用33887921.09元,取得发票共计3份,发票不含税金额1601225.38元;2023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年销售额850204.7元,申报成本费用760250.01元,未取得发票。2019年至2023年申报的成本费用只有极少部分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发生的内容与真实性存疑。
2、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账簿凭证、合同等所有经营资料丢失,难以查账。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说明》表明,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于2023年3月停止经营并于2023年7月正常办理注销。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注销后包括账簿凭证、合同等在内的所有经营资料因搬家等原因全部丢失,下游的客户信息以及上游的承运人信息因你本人更换手机也全部丢失。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等,证明申报及纳税情况。
证据二: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发票开具与接受情况,证明你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只有极少部分取得发票。
证据三:你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所有经营资料丢失。
税款计算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涉及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经选取淮安市主行业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抽取2019年2023年的与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规模相当(营业收入为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对应年度营业收入的0.2倍至营业收入的1.8倍,剔除部分数据异常)的企业,与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的毛利率进行比较,选择二者孰高测算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毛利,再测算出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除以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的收入总额,计算出测算的应税所得率。经测算,2019年至2023年应税所得率分别为2.76%、2.78%、6.67%、0.62%、2.61%,除2021年以外均低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最低5%的应税所得率,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2019、2020、2022、2023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88278.21元、233041.91元、482782.83元、1253.29元,按照6.67%的应税所得率计算2021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1695.12 元,合计需补缴个人所得税803661.12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2019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8278.21元,2020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33041.91元,202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81087.71元,2023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253.29元,合计需补缴个人所得税803661.12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的个人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月九日
本案对个体户税务稽查的应对提供了四点启示:
第一,被查对象淮安市淮阴区某某运输服务部作为个体户,已于2023年7月办理注销;税务机关于2024年6月5日启动稽查,稽查程序的启动在被查对象注销之后。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被查对象已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终结检查。因此,即使个体户已经注销,只要存在财产或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税务机关依然可以对其存续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启动稽查程序。
第二,被查对象因经营期间存在大量白条入账行为触发税务稽查。白条入账,指申报扣除的成本费用金额巨大,而取得的发票金额极小,发票金额远不能涵盖成本费用金额的情形,是近期税务稽查的重点。个体户白条入账,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存在相关成本费用被否定而无法列支的稽查风险。
第三,被查对象不提供经营资料,导致税务机关无法采用查账方式核实其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因而采用核定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税负远超查账征收,产生补税损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不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通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核定应纳税额计征税款。因此个体户不依法设置账簿,甚至恶意隐匿、销毁账簿的,不仅不能阻碍稽查程序的开展,还可能导致更为不利的处理结果。
第四,被查对象经营期间税收违法行为引致的责任,注销后穿透到经营者追究。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个体户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使经营者走逃失联,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等方式追缴税款。注销个体户、拒不配合税务检查等行为,不仅不能阻碍上述风险的爆发,还有可能导致被查对象错过妥善处理纳税争议的时机,甚至引发系统性信用风险,对经营者的生活及生产经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个体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户的发展予以高度重视,个体户的税务合规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个体户经营者应重视税务合规管理,定期排查经营中的税务风险,同时妥善应对税务稽查,纠正以注销阻断税务风险的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