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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关注!六种重组形式,契税适用免税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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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改制

【适用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

【适用情形】

1.企业改制,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

【政策内容】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二)公司合并

【适用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适用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

【政策内容】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执行要求】

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三)公司分立

【适用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适用情形】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政策内容】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执行要求】

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四)企业破产

【适用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适用情形】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

【政策内容】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执行要求】

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法律文书、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其破产文件等相关材料;破产企业财产以物抵债相关材料,债权人债务情况的材料;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五)资产划转

【适用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

【适用情形】

1.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3.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

【政策内容】

1.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3.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4.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执行要求】

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材料;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材料;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六)债权转股权

【适用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适用情形】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

【政策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执行要求】

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文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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