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石油联合公司与伯内特
North American Oil Consolidated v. Burnet
案情简述:原告在美国联邦政府所有土地上从事石油钻井业务。联邦政府通过诉讼驱逐了原告,石油钻井业务进入接管程序。处于接管一年产生了所得,但原告于次年收到该部分所得。
法律概要:所得于纳税人对该部分所得享有权利并收到该部分所得时应税。
事实:原告经营一片油田,该处油田所处土地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美国政府起诉,要求原告退出对土地的占有。任命一个接管人经营原告财产,并持有原告财产经营净所得。原告财产1916年所得由接管人取得并持有。接管程序终结后,接管人于1917年将上述所得支付给原告。原告将该部分所得计入原告2016年应税所得中。巡回上诉法院裁判,原告应将该部分所得计入2017年度。
问题:原告收到的金额是否计入收到年度应税所得中?
裁判:所得于其原告收到的2017年计税,布兰迪斯(Brandeis)大法官拟写了美国最高法院意见。
讨论:美最高法院称,原告于何时有权收到所得,原告于何时实际收到所得,这些情况事关裁判结果。在本案中,有关金额于原告有权收到的年度成为原告的所得。原告在1916年没有收到该部分金额,原告在1916年也无法确定它是否会收到该部分金额,因此,这部分金额在1916年不是原告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