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
关于送达福州斯屹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15时20分
来源: 福州税务
福州斯屹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1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4〕111号
福州斯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1KYA74):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6月19日对你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北楼917单元)2021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30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上游企业被检查作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上游企业所辖稽查局作出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等相关资料,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未按规定提供出口业务备案单证等材料,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金额13066701.44元,税额1698671.28元,价税合计14765372.72元),通过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698671.28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你公司未提供备案单证等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对你公司追缴已退税款10902356.6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1698671.28元,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送达福州斯屹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15时16分
来源: 福州税务
福州斯屹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稽罚〔2024〕11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稽罚〔2024〕110号
福州斯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1KYA74):
经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6月1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北楼917单元)2021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30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698671.2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上游企业被检查作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上游企业所辖稽查局作出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等相关资料,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未按规定提供出口业务备案单证等材料,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金额13066701.44元,税额1698671.28元,价税合计14765372.72元),通过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698671.28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1698671.28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98671.28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