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4〕441号
某某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接受上海绪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2户公司开具的2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0111846314)证实上海绪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涉及金额合计2227187.14元,税额合计 133631.23 元。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3100000121022525477)证实,上海如贸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该公司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涉及金额合计341820.28元,税额合计 489.02 元。
经查,2021年1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你公司立案侦查。2023年7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你公司作出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粤03刑初77号),法院认为“侦查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经审查属本案违法所得的,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各被告人在参与犯罪过程中获取的奖金、分红、提成等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你公司自成立以来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认定为非法收入。你公司未产生应税收入,无计税依据,暂不对你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异议,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资料显示,小牛资本成立于2013年,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是一家综合性金融科技服务公司。
2013年至2021年,彭铁成立小牛集团后与彭钢等人通过旗下子公司的“小牛在线”“小牛钱罐子”P2P平台以及子公司“小牛投资”“小牛新财富”“小牛基金”,以私募理财产品形式向131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近1026亿元,其中超126亿元本金未偿还。2017年10月起,彭铁、彭钢等6人明知集团资金缺口巨大、坏账率畸高,仍继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将所募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及彭铁个人支配使用,造成投资人损失达89.34亿元。
2023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彭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件还被列入了《2023年度广东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洗浴公司非法收入612.8万不计入应税收入,主观故意偷税罚款1倍16.3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Q*****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公司存在的该行为责令改正,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63,540.46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08,284.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789.97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1,465.71元。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虚假纳税申报,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
具体情况如下:你公司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营业收入进行核定。
根据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财会、收银员等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虚假纳税申报,少申报收入的主观故意性。
根据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提供的从收银系统导出的能真实全面反映你公司营业情况的《消费项目收银明细表》、提供的《关于XXXX公司经营项目调查情况》和《云南溪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玉溪XXXX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会所客户消费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你公司营业收入包括普通经营收入和非法收入两部分,
2021年收入全额10,296,409.79元,其中非法收入3,171,722.44元,应税含税收入7,124,687.35元,应税不含税收入7,054,145.90元;
2022年收入全额14,840,264.28元,其中非法收入2,956,532.64元,应税含税收入11,883,731.64元,应税不含税收入11,766,070.94元。
合计两年收入全额25,136,674.07元,非法收入6,128,255.08元,应税含税收入19,008,418.99元,应税不含税收入18,820,216.84元。详见下表:
时间 收入全额 司法鉴定收入 应税含税收入 应税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01)
2021年7月 1429035.14 257673.16 1171361.98 1159764.34
2021年8月 1549289.72 399946.22 1149343.50 1137963.86
2021年9月 1380371.39 492030.46 888340.93 879545.48
2021年10月 2285863.22 606471.70 1679391.52 1662763.88
2021年11月 1723648.98 646334.38 1077314.60 1066648.1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0400MB1944804N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0000015100549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