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法院判决你公司成立以来的经济利益为非法收入,对你接受虚开不予处理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疯狂税客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一稽处〔2024〕441号
某某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接受上海绪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2户公司开具的2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0111846314)证实上海绪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涉及金额合计2227187.14元,税额合计 133631.23 元。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3100000121022525477)证实,上海如贸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该公司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涉及金额合计341820.28元,税额合计 489.02 元。
经查,2021年1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你公司立案侦查。2023年7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你公司作出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粤03刑初77号),法院认为“侦查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经审查属本案违法所得的,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各被告人在参与犯罪过程中获取的奖金、分红、提成等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二、处理决定
你公司自成立以来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认定为非法收入。你公司未产生应税收入,无计税依据,暂不对你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异议,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