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我局依法对下列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完毕,已经作出行政决定,因无法以直接或委托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序号 |
纳税人 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及相关决定 |
文书名称 |
文号 |
1 |
宁波泰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吉祖耀 |
逃避缴纳税款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追缴增值税118552.74元。(你单位于2019年3月缴纳增值税74963.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298.69元。(你单位于2019年3月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247.41元) 根据2011年修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3556.58元,地方教育附加2371.05元。(你单位于2019年3月缴纳教育费附加2248.89元,地方教育附加1499.2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追缴企业所得税121564.98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一处〔2024〕176号 |
2 |
宁波泰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吉祖耀 |
逃避缴纳税款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 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1处少缴企业所得税121564.98元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72938.9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 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项之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40095.04元的二倍的罚款,计480190.08元。 以上罚款合计553,129.07元。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甬税稽一罚〔2024〕156号 |
以上税务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相关文书,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58号,联系电话:87002150。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