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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税二稽罚﹝2024﹞19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03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签订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未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应追缴的印花税6,593.24元处以0.5倍的罚款3296.62元。对你单位取得销售收入未提取销项税额、出口退税适用到岸价格的行为定性为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应追缴的出口退税27,021.65元处一倍罚款27,021.65。
罚款金额(万元) 3.03185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号)认定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租赁经营用厂房、职工宿舍、仓储用房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的经营用厂房、职工宿舍、仓储用房于签订租赁合同后已投入使用,签订的租赁合同未按租赁金额提取印花税;运输货物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签订的运输合同未按照运费金额提取印花税;售卖废纸箱、出售固定资产取得不含税收入未提取印花税。上述印花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申报表复印件、企业账簿、凭证复印件等。
(二)出口退税
(1)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售卖废纸箱,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2,066.81元,未提取销项税额,本次检查应补提销项税额268.69元。(2)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出口退税应退税额使用到岸价格,深圳明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口的费用中包括了香港入仓登记费、香港停车费、香港派送费、香港保管费、香港清关税金、香港交仓费,合计金额205,791.90元,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应使用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本次检查应予追缴出口退税26,752.96元。
上述出口退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合同复印件、申报表复印件、企业账簿、凭证复印件等。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号)认定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租赁经营用厂房、职工宿舍、仓储用房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的经营用厂房、职工宿舍、仓储用房于签订租赁合同后已投入使用,签订的租赁合同未按租赁金额提取印花税:运输货物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签订的运输合同未按照运费金额提取印花税;售卖废纸箱、出售固定资产取得不含税收入未提取印花税。上述印花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申报表复印件、企业账簿、凭证复印件等。
(二)出口退税
(1)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售卖废纸箱,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2,066.81元,未提取销项税额,本次检查应补提销项税额268.69元。(2)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出口退税应退税额使用到岸价格,深圳明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口的费用中包括了香港入仓登记费、香港停车费、香港派送费、香港保管费、香港清关税金、香港交仓费,合计金额205,791.90元,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应使用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本次检查应予追缴出口退税26,752.96元。 上述出口退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合同复印件、申报表复印件、企业账簿、凭证复印件等。
处罚依据 (一)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二)出口退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