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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刑”也“行”,行刑反向衔接让“罚当其责”
发布时间:2024-10-28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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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既保障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又完善了“两法衔接”配套措施,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闭环处罚”,确保让违法者“罚当其责”“罚当其错”。近日,龙湖区检察院办理了全市首宗跨区域、跨层级涉税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通过“不起诉+检察意见”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双向衔接。

据了解,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金额价税合计7%至10%不等“票点费”的方式,接受汕头市某健康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市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35万余元,税额合计17万余元,价税合计153万余元),并将其用于公司增值税进项抵扣。公安机关发现并初查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向检察机关坦白犯罪经过,并全额补缴了涉案税款及滞纳金。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鉴于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我们于2024年2月28日对该公司及薛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那么在本案中,涉案公司被不起诉之后,就不用承担法律后果了吗?当然不是,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该检察官表示,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手段进行偷税,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因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后,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于是,行刑反向衔接便应运而生。

记者了解到,该案中,对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及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办理程序,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依法追究该公司的行政责任。“由于涉税行政处罚案件采用属地管辖原则,涉案公司注册地在东莞,依照相关规定,我们需要征求东莞市检察机关意见后方能向当地税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表示,与汕头市的区县行政规划不同,东莞市属于镇建制,莞汕两地相距三百多公里,在辖区权属管理和司法执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客观差异,如何有效地进行衔接并开展工作成为办理该案的首要难题。

针对该案情况,龙湖区检察院经请示汕头市检察院,与当地检察机关就本案的基本案情、证据材料、行政责任、法律适用等具体情况进行了探讨。东莞市两级检察机关也积极作为,在短时间内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取得联系,并就行刑衔接的规定及该案的基本情况先予以说明。两地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在违法事实认定、文书移送等事项多次进行交流研判,税务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处罚建议表示赞同。5月16日,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亲自带队来到东莞市,依法向东莞市税务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6月20日,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涉案公司立案审查,8月5日作出罚款177335.4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71682.65元,转出增值税716400.0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次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面对跨区域的诸多困难和挑战,莞汕两地检察机关通力合作,增进了工作交流,也为反向衔接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办案经验。”龙湖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监督案件,优化行政检察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将以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为履职目标,帮助行政机关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作者:韩东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来源:汕头日报

 

华税点评

本案中,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金额价税合计7%至10%不等“票点费”的方式,接受其他两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并将其用于公司增值税进项抵扣。公安机关发现并侦查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决定不起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检察意见,最终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

本案为跨区域、跨层级涉税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的落实与完善提供了示范性的案例——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既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效果,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避免了“不刑不罚”的出现,挽回了损失的税款,又实现了“刑责相当”的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刑法司法政策的“宽严相济”。

可见,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在降低刑事风险、保护行为人合法权利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此我们提醒,企业或个人在面临涉税行政案件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基于案件证据与交易背景还原案件事实,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层面在行政处理上争取良好的定性,防控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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