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未办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申报,通知后你仍不申报,补7.12万罚7.12万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时间:2024年9月5日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张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50521********5015)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9年你取得综合所得收入472,522.82元,未申报纳税。
2023年12月15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你限期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但限期内你未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你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472,522.82元应进行汇算清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1,210.71元。
2019年你取得综合所得收入472,522.82元,未申报纳税,且限期内未改正,应补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71,210.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拟处少缴个人所得税一倍的罚款,即71,210.71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