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中进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8-06 17:21: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市中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0N81H):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4〕007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805室)签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4〕00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4年8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穗增税退罚告〔2024〕007号
广州市中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AL0N81H):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4〕97号),你单位在2018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 ,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利用虚假的出口单证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6,930,531.39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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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合益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8-06 17:23: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广州市合益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8053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4〕008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805室)签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增税退罚告〔2024〕00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4年8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穗增税退罚告〔2024〕008号
广州市合益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80537):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4〕100号),你单位在2019-2023年期间,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利用虚假的出口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7,329,329.45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