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10-21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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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鸿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1日11时02分

来源: 福州税务

 

 

 

福建鸿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263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处〔2024〕263号

福建鸿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5LTP9D):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6#楼13层23办公)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高安佰圣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7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36002100113,发票号码:05564324-05564347、05569864-05569886,开票时间:2022年7月29日、8月9、29日,品名:*木制品*木板,金额合计:4471368.38元,税额合计:581277.82元,价税合计:5052646.20元;发票代码:3600222130,发票号码:03843595-03843605、03759908-03759919,开票时间:2022年7月29日、8月29日,品名:*木制品*木板,金额合计:2193276.61元,税额合计:285125.99元,价税合计:2478402.60元,以上共计:金额合计:6664644.99元,税额合计:866403.81元,价税合计:7531048.80元)。上述7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已报关出口,出口日期:2022年8月,美元离岸价合计994119美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该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该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该公司2022年8月视同内销增值税771604.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2022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4012.3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2022年8月教育费附加23148.13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2022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15432.0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该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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