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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口服装买单配票配汇骗取出口退税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4-10-21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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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甫锁、王余增骗取出口退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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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9)浙0212刑初1326号  

 

发布日期 2020-06-01 浏览次数 689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12刑初132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甫锁,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三门县。2013年10月14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余增,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盛世本色国际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永嘉县。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肖剑,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虞琴仙,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三门县。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云龙,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必金,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小学文化,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三门县。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葛林,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方学灶,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三门县。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旭东,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林余林,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浙江省三门县。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孔梦珍,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回亚,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浙江省三门县。2015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麻书琛,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克猛,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职高文化,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永嘉县。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婷燕,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9]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虞琴仙、毛必金、方学灶、林余林、赖回亚、廖克猛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3月2日,公诉机关提出本案需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4月1日,公诉机关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甫锁及其辩护人厉洁飞,被告人王余增及其辩护人蒋肖剑,被告人虞琴仙及其辩护人董云龙,被告人毛必金及其辩护人葛林,被告人方学灶及其辩护人董旭东,被告人林余林及其辩护人孔梦珍,被告人赖回亚及其辩护人麻书琛,被告人廖克猛及其辩护人郑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北京东泰美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华腾盛世服装有限公司、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云鹰祥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本色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盛世京曼国际服装有限公司、曲周县骏生纺织厂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5张,金额共计14962703.03元,税额共计2543659.37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542045.79元。
2.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经事先商议,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天津盛海峰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金额共计2905042.85元,税额共计493857.15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493857.15元。
3.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经事先商议,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天津绅利制衣有限公司、天津盛海峰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金额共计3716999.97元,税额共计631890.03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631890.03元。
4.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云鹰祥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本色国际服装有限公司、邱县福海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9张,金额共计11450226.58元,税额共计1946538.4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946538.42元。
5.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9张,金额共计12705682.96元,税额共计2159966.04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159966.04元。
6.2016年6月至1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赖回亚、方学灶、林余林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1张,金额共计7846889.25元,税额共计1333971.15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333971.15元。其中柯甫锁通过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给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张,金额共计433682.9元,税额共计73726.1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73726.1元;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通过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给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张,金额共计2030681.03元,税额共计345215.77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45215.77元。
7.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开设了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4张,金额共计12599535.69元,税额共计2141921.11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141921.11元。
8.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自己实际控制的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2张,金额共计12010674.91元,税额共计2041814.69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041814.69元。
9.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通过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北京云鹰祥服装有限公司、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3张,金额共计5104247.91元,税额共计867722.09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728881.48元。
10.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开设了宁波鑫洊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鑫洊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三门曼婷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0张,金额共计17874902.51元,税额共计3038733.49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038733.49元。
11.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通过宁波鑫洊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金旺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6张,金额共计4262008.58元,税额共计724541.4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724541.42元。
12.2017年1月至6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联系被告人廖克猛,用廖克猛的名义开设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而后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余增从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金旺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3张,金额共计12897247.82元,税额共计2192532.18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192532.18元。其中,柯甫锁通过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及介绍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给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张,金额共计682051.28元,税额共计115948.7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15948.72元。被告人廖克猛在明知王余增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听从王余增指令帮助从事公司走账、领取票据、制作合同等公司事务,总计获利2万元左右。
13.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莱尔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三门曼婷服装有限公司、三门县蒙爱娜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4张,金额共计17178902.5元,税额共计2920413.6元,骗取出口退税款577743.01元。
14.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麦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麦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三门曼婷服装有限公司、三门县蒙爱娜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5张,金额共计13199534.48元,税额共计2243920.7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035741.98元。
15.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被告人柯甫锁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亚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张,金额共计4786058.15元,税额共计813629.85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813629.85元。
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张某、虞某、董某、柯某1、蒋某、柯某2、柯某3、路某、何某、屠某、王某、唐某、李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另案处理被告人巨伍、蒋康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订舱清单,系统截图,提单确认件,费用确认通知书,车队运输信息,公司档案材料,收汇、结汇资金明细清单,退税资金去向清单,进货与出口明细表,受票及对应货物报关出口明细,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合同,国际道路货运运单,装箱单,出口商品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款、罚款缴纳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抓获经过,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虞琴仙、毛必金、方学灶、林余林、赖回亚、廖克猛合伙或单独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其中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虞琴仙、毛必金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方学灶、林余林、赖回亚、廖克猛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被告人柯甫锁、赖回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廖克猛系从犯,被告人柯甫锁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虞琴仙、林余林、廖克猛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方学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毛必金对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骗取出口退税,去安徽的服装公司是为了推广网上商城,不是去商量虚开发票。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均无异议,提出毛必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被告人赖回亚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赖回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北京东泰美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华腾盛世服装有限公司、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云鹰祥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本色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盛世京曼国际服装有限公司、曲周县骏生纺织厂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5张,金额共计14962703.03元,税额共计2543659.37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542045.79元。
2.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经事先商议,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天津盛海峰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金额共计2905042.85元,税额共计493857.15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493857.15元。
3.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经事先商议,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天津绅利制衣有限公司、天津盛海峰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金额共计3716999.97元,税额共计631890.03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631890.03元。
4.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云鹰祥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本色国际服装有限公司、邱县福海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9张,金额共计11450226.58元,税额共计1946538.4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946538.42元。
5.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9张,金额共计12705682.96元,税额共计2159966.04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159966.04元。
6.2016年6月至1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赖回亚、方学灶、林余林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1张,金额共计7846889.25元,税额共计1333971.15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333971.15元。其中柯甫锁通过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给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张,金额共计433682.9元,税额共计73726.1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73726.1元;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通过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给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张,金额共计2030681.03元,税额共计345215.77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45215.77元。
7.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4张,金额共计12599535.69元,税额共计2141921.11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141921.11元。
8.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自己实际控制的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2张,金额共计12010674.91元,税额共计2041814.69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041814.69元。
9.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通过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北京云鹰祥服装有限公司、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3张,金额共计5104247.91元,税额共计867722.09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728881.48元。
10.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开设宁波鑫洊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鑫洊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三门曼婷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0张,金额共计17874902.51元,税额共计3038733.49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038733.49元。
11.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通过宁波鑫洊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金旺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6张,金额共计4262008.58元,税额共计724541.4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724541.42元。
12.2017年1月至6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王余增联系被告人廖克猛,用廖克猛的名义开设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余增从绿利时尚(北京)国际服装有限公司、金旺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3张,金额共计12897247.82元,税额共计2192532.18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192532.18元。其中,柯甫锁通过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及介绍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给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张,金额共计682051.28元,税额共计115948.7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15948.72元。被告人廖克猛在明知王余增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听从王余增指令帮助从事公司走账、领取票据、制作合同等公司事务,共计获利约2万元。
13.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莱尔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三门曼婷服装有限公司、三门县蒙爱娜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4张,金额共计17178902.5元,税额共计2920413.6元,骗取出口退税款577743.01元。
14.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毛必金经事先商议,开设宁波麦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麦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三门曼婷服装有限公司、三门县蒙爱娜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5张,金额共计13199534.48元,税额共计2243920.7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2035741.98元。
15.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被告人柯甫锁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亚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截止案发,共计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张,金额共计4786058.15元,税额共计813629.85元,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813629.85元。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余增在北京市大兴区被抓获。同日,被告人毛必金、虞琴仙在云南省元谋县被抓获。同日,被告人林余林在浙江省三门县被抓获。同日,被告人廖克猛在浙江省永嘉县被抓获。同月29日,被告人赖回亚在浙江省桐乡市被抓获。同日,被告人方学灶在浙江省三门县被抓获。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柯甫锁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余林退缴赃款11万元,被告人廖克猛退缴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初,其亲戚虞琴仙向其借身份证,其就将身份证借给她,后其得知她拿其的身份证去注册了宁波市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其系法定代表人,其还办了一张银行卡给虞琴仙使用的事实;
2.证人虞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其堂姐虞琴仙找其开一张发票,其就给她开了,还把宁波海曙集士港夕阳服装厂的公章和发票专用章交给了虞琴仙;同年6月,虞琴仙让其开设一家公司,其提供了身份证、工厂租房合同等,于同年7月注册了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其把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都交给了虞琴仙的事实;
3.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柯甫锁借用其的身份证去注册一家外贸公司,用完之后归还给其,其不知道2018年宁波亚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邦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系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4.证人柯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其堂哥柯甫锁向其借身份证,其还办理过一张银行卡给他用,其不知道其系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其系三门县蒙爱娜服装有限公司、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是其前夫柯甫锁拿其的身份证去登记注册的;2018年11月9日,柯甫锁预感到虚开发票的事情要被查处,提出和其离婚,把两人名下的房产给其,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其就联系不上他的事实;
6.证人柯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其在柯甫锁和蒋某的请求下帮助柯甫锁注册登记了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把公章、发票专用章、对公账户及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交给柯甫锁使用,其未参与该公司实际经营的事实;
7.证人柯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把身份证借给柯甫锁,还把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交给柯甫锁使用,其不知道其系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8.证人路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在北京一家服装厂打工时认识柯甫锁,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2月柯甫锁向其借用身份证,后其到宁波签字,才知道柯甫锁用其身份证注册了宁波莱尔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给他;2017年3月,其来到宁波跟公司员工小唐学习给麦海迪公司、莱尔威公司和鑫洊盛公司做单证,其根据柯甫锁给其的服装毛重、体积、件数及金额等填写到表格里,一直做到同年12月;其做单证是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填写出口货物信息,然后委托报关行保管,其是根据小唐写给其的流程和模板制作的,其还在外汇管理平台上对公司外汇来源进行申报,其不在的时候虞琴仙也会做的事实;
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曼婷公司、莱尔威公司、麦海迪公司、鑫洊盛公司、库雷特公司、菲迪勒公司、亚江公司(邦益公司)、艾谱莉公司的兼职会计,负责财务核算、记账、报税和申报出口退税,其中菲迪勒公司是听王余增的,记账及申报出口退税所需的资料是廖克猛给其的,也有部分是从北京快递过来的;其他7家公司是听柯甫锁和虞琴仙的,资料也是他们拿过来的,其不清楚这些公司之间的关系,会计工资是虞琴仙和柯甫锁给其的;毛必金是曼婷和麦海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很少和其联系,都是虞琴仙在联系;2018年国税出口退税科要找老板签字,是毛必金和柯甫锁一起去办理的;库雷特公司办理注销手续时,也是毛必金和柯甫锁去跟国税局交涉的;毛必金还和虞琴仙拿着财务资料交给其做账的事实;
10.证人屠某的证言,证实其帮助柯甫锁代办了曼婷、莱尔威、麦海迪、鑫洊盛、库雷特、菲迪勒、亚江(邦益)、艾谱莉、龙佳等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事实;
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神州开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方学灶和林余林通过其公司办理登记并代理申报出口退税和记账,其听方学灶的指令,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所需要的资料是方学灶让公司员工拿来的事实;
1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左右,其到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做单证员,工作职责是制作艾谱莉、菲迪勒、库雷特、莱尔威、麦海迪、曼婷、鑫洊盛、亚江等公司的装箱单、形式发票、外销合同、提货单等报关材料,最初和柯甫锁对接,同年10月之后和赖回亚对接,赖回亚提供货品数据信息;其做好后发给宁波传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操作员,他们再发给报关行;柯甫锁基本上都在办公室,虞琴仙和毛必金一个月来两次左右,主要是由虞琴仙核对账目,毛必金在旁边坐着;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廖克猛曾向其学习做单证,但没学会,是其帮该公司做的;2017年3月,其教路某做了一个月左右,就离开了公司的事实;
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系宁波传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2016年年初,赖回亚委托其公司办理货运代理业务;2017年2月左右,柯甫锁联系其,让其把外国人出口的服装品名、数量清单等提供给他,他制作好出口发票、装箱单后发给其公司,然后发给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货物出运后其公司开发票给柯甫锁指定的莱尔威、麦海迪、鑫洊盛、亚江等公司,他按照每个货柜给其公司3550元的运费,将补贴的钱款汇入其公司账户的事实;
1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义乌市熹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之前以义乌市姐妹花进出口商行名义经营,其公司业务以出口货运代理为主;其把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提供给赖回亚,她答应每个货柜给其公司1000元费用的事实;
15.另案处理被告人巨伍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证实其系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按吴保忠和蒋康的要求向曼婷、盛世方林、鑫洊盛、库雷特等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只认识方学灶,具体对接事务由吴保忠和蒋康负责;其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的事实;
16.另案处理被告人蒋康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5月,其跟方学进学习做出口退税,方学进让其和吴保忠到蚌埠市找服装加工公司,其联系上巨伍,把从江西婺源百顺纺织有限公司取得的发票提供给巨伍,巨伍通过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给方学灶等人在宁波的公司;其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的事实;
1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8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对北京市大兴区青云里小区7幢401室王余增的住所进行搜查,扣押公司印章、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银行卡、U盾、笔记本、文件夹、手机及人民币23.5万元的事实;
18.订舱清单、系统截图、提单确认件、费用确认通知书、车队运输信息,证实被告人柯甫锁和赖回亚向宁波传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出口货物信息的事实;
19.公司档案材料,证实曼婷公司、莱尔威公司、麦海迪公司、鑫洊盛公司、库雷特公司、菲迪勒公司、亚江公司、艾谱莉公司、盛世方林公司、麦莱凯公司、龙佳公司、夕阳服装厂、华腾盛世公司、盛世京曼公司、金旺公司、云鹰祥公司、绿利公司、东泰美公司、盛世本色公司、蒙爱娜公司、泽依丝公司、希尤泰公司、豫华公司、嘉诚公司、全美公司的设立日期、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
20.收汇、结汇资金明细清单、退税资金去向清单、进货与出口明细表、受票及对应货物报关出口明细,证实被告人柯甫锁等人以艾谱莉公司、菲迪勒公司、库雷特公司、亚江公司、莱尔威公司、曼婷公司、麦海迪公司、盛世方林公司、鑫洊盛公司的名义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
21.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合同、国际道路货运运单、装箱单、出口商品发票,证实被告人王余增以库雷特、艾谱莉、曼婷、鑫洊盛、菲迪勒等公司的名义向新疆地区的海关进行出口申报的事实;
22.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3份,合计票面金额12897247.82元,骗取出口退税款2192532.18元;宁波麦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合计票面金额13199534.48元,骗取出口退税款2035741.98元;宁波鑫洊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7份,合计票面金额22136911.09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763274.91元;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合计票面金额17114922.8元,骗取出口退税款2770696.17元;宁波莱尔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4份,合计票面金额17178902.5元,骗取出口退税款2465341元;宁波盛世方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合计票面金额7846889.25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333971.15元;宁波邦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亚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合计票面金额6357144.14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080714.46元;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8份,合计票面金额27872909.51元,骗取出口退税款4738394.49元;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9份,合计票面金额30467281.57元,骗取出口退税款5177824.05元的事实;
23.税款、罚款缴纳情况说明,证实截止2019年9月29日,涉案企业除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缴纳10万元罚款、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缴纳28万元罚款以外,其余涉案企业未有其他退还税款以及缴纳罚款的情况;
24.扣押决定书、暂扣款票据,证实被告人林余林退缴赃款11万元,被告人廖克猛退赃2万元的事实;
25.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3)太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柯甫锁、赖回亚的前科情况;
26.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八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27.户籍证明,证实八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8.被告人柯甫锁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4年其与王余增商议后决定合伙搞出口退税事宜,其在宁波注册外贸公司,给王余增退税用,退税的17%中给其1%;后其找了柯江辉和毛必金一起成立外贸公司,2014年9月其通过虞琴仙找了代办人屠某,以柯江辉的身份注册了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毛必金的身份注册了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其把两家公司的财务章、网银U盾及个人银行账户等都寄给了在北京的王余增,王余增和公司的兼职会计何某在对接;2015年8月,其用自己的身份注册了宁波鑫洊盛进出口有限公司;2015年夏天时,其通过柯先好的介绍,联系了天津盛海峰制衣有限公司和天津绅利制衣有限公司,他们收取9.5%的开票费后给艾谱莉公司和曼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购买出口货物信息、资金走账都是王余增负责,王余增向其收取每单出口货物1.4万元的费用,利润除去成本后其和王余增或毛必金平分;2015年底,其通过毛必金认识了赖回亚,赖回亚讲她有出口的单子可以卖给其去办理出口退税,其和毛必金就到杭州一个服装批发市场找到赖回亚,谈好10万美元的单子给她700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2016年5月,其用柯某3的身份注册了宁波库雷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年11月用毛必金的身份注册了宁波麦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用路某的身份注册了宁波莱尔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后其就和王余增分开做了;出口退税的具体工作是其在管理的,并负责和赖回亚对接,虞琴仙负责结汇、走账和外汇局服务平台的申报;操作的流程是:首先赖回亚通过微信联系其,告诉其装柜的日期、货物的类型、数量、毛重、净重、体积、货值及报关行的名称等,其把数据传给唐某,由她制作装箱单、形式发票、外销合同、报关单等,唐某把数据发给报关行,十几天后报关行把提单和报关单发给唐某,唐某交给何某,同时其让生产企业按照出口货物的信息给相应的外贸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何某用单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退税的钱打入外贸公司,再转入生产公司把帐做平,生产公司扣除开票费9.2%至9.5%,把剩余的钱转入个人账户;资金的流向是:在迪拜做生意的王琴娥、蔡珊珊把美元打入外贸公司,虞琴仙把美元进行结汇,支付给生产企业货款,之后再周转到其控制的柯某3等人的账户,最后转入王琴娥、蔡珊珊指定的国内个人账户,10万美元其需要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发票的来源有:林余林带着其和毛必金到安徽省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考察,和该公司的经营人巨伍商量好以票面额的9.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巨伍还带其到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考察;路向辉介绍其和毛必金去河南省巩义市豫华制衣有限公司、尉氏县新开元服饰有限公司考察,后来也从这些公司虚开了发票;为了给其的外贸公司虚开发票,其和虞琴仙成立了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其和毛必金成立了三门曼婷服装有限公司,其自己成立了台州希尤泰服装有限公司、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其从朋友处转来了三门县蒙爱娜服装有限公司,虞琴仙还从她表弟虞某的宁波市集士港夕阳服装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和毛必金、虞琴仙是合作关系,毛必金向其告知赖回亚有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其和毛必金一起和赖回亚商量好购买货物信息,毛必金还和其一起去安徽蚌埠市、河南巩义县、尉氏县和青岛市考察生产企业;每个出口的货柜可以退税22.1至22.2万元,开票费、资金成本、货物信息成本及公司缴税、租金、工资等成本加起来在20万左右,所以每个货柜有1万元左右的利润,其和毛必金、虞琴仙一共做了三十余个货柜的退税,获利共计30余万元,其和毛必金、虞琴仙对半分;王余增和其都使用过艾谱莉公司、库雷特公司、曼婷公司和鑫洊盛公司,其中从北京的生产企业给上述公司开具的发票都是王余增在操作的,从北京和新疆等海关进行报关出口;2016年后其和毛必金、虞琴仙开始使用上述四家公司,其是从安徽、河南、天津和浙江的生产企业开具发票,从义乌及宁波海关报关出口;莱尔威和麦海迪公司是其和毛必金、虞琴仙使用;其和毛必金、虞琴仙合作过程中,虞琴仙具体参与的更多,毛必金只对接一些大的、框架性的事情,但他对整个操作过程都是知道的,而且只要毛必金来宁波,他都会来公司,算账时他也在场的事实;
29.被告人王余增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柯甫锁通过老乡朱考云找到其,想通过其控制的绿利、盛世本色、云祥和华腾盛世公司给他虚开发票,帮其代理出口,其同意了,之后柯甫锁和毛必金成立了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宁波艾谱莉进出口有限公司,其通过自己的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柯甫锁的两家外贸公司,他以货款的形式走账,其再从新疆口岸的货代公司买单,其伪造购销合同、装箱单、形式发票后委托货代公司报关,每单支付800至1000元的费用,其收到报关单后交给柯甫锁,柯甫锁通过控制的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的17%中其拿12%或13%,因为四家公司需要支付进项发票的开票费;两人一直合作到2016年11月左右,柯甫锁讲他自己注册了服装企业,两人分开做;同年11月其以廖克猛的名义注册了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春节后廖克猛来上班,负责公司外汇结汇及部分走账,他收到其从北京寄来的增值税发票后交给会计何某办理退税,他还制作虚假外销合同及出口商品发票存档备查,廖克猛在参与后应当知道骗取出口退税的操作模式;其通过绿利公司、金旺公司、豫华公司、泽依丝公司虚开了1800余万元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了出口退税约220万元;资金的流转情况是:王峰和杨志远把美元打入菲迪勒公司,其再打入绿利、金旺和泽依丝公司的账户,这三家公司再打入给它们开票的购货公司,再从购货公司提取到个人账户中,10万美元的资金其需要向王峰和杨志远支付3千至5千元的手续费;豫华公司的发票是柯甫锁虚开来的,外汇和资金流转都是柯甫锁负责的;其经营的绿利公司和盛世本色公司虚开过发票给鑫洊盛公司、艾谱莉公司、库雷特公司和曼婷公司;毛必金和柯甫锁在成立曼婷公司和艾谱莉公司时就在一起合作了,2016年他们又合伙成立了麦海迪公司和莱尔威公司,两人还一起到河南向服装企业虚开发票,毛必金具体参与的较少,虞琴仙实际操作的比较多;关于出口退税的事情,其一般找柯甫锁,联系毛必金、虞琴仙主要是资金来往的事情,因为毛必金是曼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外汇付到公司必须经过他的银行卡才能转出,其联系毛必金询问资金有无到账;其还和毛必金一起到青岛找纺织企业虚开发票,其不认识这些企业,都是毛必金带着其找纺织企业谈的开票价格的事实;
30.被告人虞琴仙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4年,柯甫锁对其和毛必金讲,他要注册一家外贸公司,让毛必金当法定代表人,公司由他和王余增经营,让其每个月拉银行账单,每月给毛必金发3000元工资,其和毛必金就同意了,毛必金注册了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2016年,柯甫锁问其有没有认识的服装厂,需要开一些发票,其就带柯甫锁找到宁波鄞州集士港夕阳服装厂,按柯甫锁的要求开了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柯甫锁让其和他合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外贸公司退税,利润对半分,其同意了,并陆续投入了70余万资金;同年7月,在柯甫锁的要求下,注册登记了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虞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同年10月,柯甫锁讲要把曼婷公司和艾谱莉公司注销,重新注册两家新公司,后注册了宁波麦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毛必金作为法定代表人;又注册了宁波莱尔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路某作为法定代表人;2017年初,其又注册了宁波麦莱凯服装有限公司,其表妹夫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之后其和柯甫锁合伙参与了艾谱莉、库雷特、莱尔威、麦海迪、曼婷公司的出口退税,其负责拉银行流水、从龙佳公司和夕阳厂开发票、申报外汇服务平台等;龙佳公司和麦莱凯公司给艾谱莉、曼婷、盛世方林、鑫洊盛、库雷特等公司虚开过发票,柯甫锁还从河南、山东和三门县等多家生产企业虚开过发票;成本方面有生产企业的开票费(票面金额的9.5%-10%)、美元走账的费用(每10万美元支付9千至1万元人民币)、货物出口订柜信息(每个柜1.5万元)、场地租金及工资等;每个柜可以退税22.1至22.2万元,成本为20万元左右,其参与了30余个柜的退税,拿到了30余万元的好处费;柯甫锁曾带着毛必金到山东青岛的纺织厂去开发票,让他了解开票情况,避免以后算账时为了开票费的事情产生争议;其和柯甫锁合伙成立麦海迪公司并贷款80万元的事情,毛必金是知道的,其中毛必金把30万元归还了他的朋友;柯甫锁每个月叫其去核对账目,毛必金偶尔和其一起去的事实;
31.被告人毛必金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4年夏天,其通过柯江辉的介绍和柯甫锁认识,柯甫锁让其注册一家公司给王余增做外贸,其不用负责公司的经营,每月给其3千元工资,当时其妻子虞琴仙也在场,后来是虞琴仙和柯甫锁谈的,虞琴仙把其身份证拿去,通过中介注册了宁波曼婷进出口有限公司,之后都是虞琴仙和柯甫锁合作,其没有参与;2016年底,柯甫锁讲曼婷公司不要用了,让其再注册一家公司,其就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宁波麦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其在做开塘渣、海塘养殖、电商平台等生意,没有参与骗取出口退税;其和柯甫锁去过河南和青岛的纺织厂开发票,都是柯甫锁在和对方谈,其在旁边听不懂的事实;
32.被告人方学灶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6年3月,林余林找其一起注册外贸公司做出口退税生意,赖回亚表示会提供出口货物信息,其同意了;2016年4月,其和林余林在宁波成立了盛世方林公司,其占股51%,林余林占股49%,赖回亚称不参与经营但会给公司帮忙,林余林负责跑外围联系生产企业开发票;林余林让柯甫锁教其如何操作,其收到赖回亚提供的报关单证信息后,找服装加工厂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其将发票和报关单证资料交给会计王某办理出口退税,其制作假的销售合同存档;赖回亚提供的货物信息按照每个货柜支付几千元的费用,具体是林余林和赖回亚对接的;其从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和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虚开过发票,支付9%的手续费;其公司还从宁波市龙佳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夕阳服装厂和三门县泽依丝服装有限公司虚开过发票,支付给柯甫锁9.5%-10%的手续费;赖回亚让国外朋友把美元转入盛世方林外汇账户,其结汇后转入国内私人账户并支付好处费(1美元支付0.1元人民币);同年9月左右,其和林余林做第三个货柜的税还没有退下来,第四个货柜已经出口了,林余林把库存服装拉到江西,开始做服装生意了,没有明确对其讲要退出,其自己筹措资金把帐做平,退税的钱用于支付相关费用;第四个货柜的退税下来后,其和林余林口头对了帐,两人共计获取四笔出口退税款(37万余元、36万余元、31万余元、28万余元),除去开票费、外汇费用和公司开支后,其分得10万余元,林余林分得约12.5万元,多出的是外省出差费用的事实;
33.被告人林余林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赖回亚让其和方学灶成立外贸公司,其和方学灶负责去开增值税发票,赖回亚负责其他业务;2016年4月,其和方学灶注册成立了盛世方林公司,其占股49%,赖回亚讲她不参股,但会帮忙处理公司的业务;赖回亚找来真实的外贸出口报关单,其和方学灶负责从蚌埠市全美服装有限公司、怀远县嘉诚服饰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会计用发票和报关单等材料申报退税,资金走账由赖回亚负责;2016年8月,其和方学灶合作了三个柜的出口退税后表示要退出,后未参与公司经营;其听说总共做了四个柜的退税,总金额在800万左右;其拿回了30万元投资款,还分到利润11万元的事实;
34.被告人赖回亚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6年夏天,方学灶和林余林商量要成立外贸公司,其丈夫方学进让其帮他们一下,其就帮忙看了办公场所,后林余林、方学灶经营公司要出货时和其联系,其在出完货后帮助他们用美元走账;盛世方林公司就是用别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配套从其他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然后以公司名义出口并赚取退税补贴,其为他们提供出口的货物信息,方学灶和林余林去虚开发票,之后其让他们和宁波传世供应链公司的李某对接,货物出口后其负责美元走账;其提供货物信息按照10万美元收取5千至6千元人民币的费用,其提供美金走账未收取好处费,手续费是给蔡珊珊的,每10万美金收取7千至1万元人民币;其把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卖给柯甫锁,每个柜收取7千至8千元好处费的事实;
35.被告人廖克猛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6年下半年,王余增向其借用身份证注册公司用于出口退税,同年11月王余增告诉其注册的宁波菲迪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2017年3月左右其到该公司上班,负责公司转账、跟会计何某对接业务、更改公司出口商品发票和出口销售合同;王余增曾告知其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买来的,其认为应该存在虚假交易;其还知道王余增的朋友把外汇转到公司的公帐上,其结汇后转入他人的公司或个人账户,最后又转到王余增的朋友账户,王余增需要支付好处费,这样操作是违法的;其累计做了5个月,每月获利约3千元,最后离开时王余增给其1万元,其总共获利2万余元的事实。
被告人毛必金辩称其没有参与骗取出口退税,其辩护人提出毛必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经查,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虞琴仙的供述及证人何某等人的证言为证,且能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毛必金以自己的身份注册了宁波麦海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到外地考察开票企业以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柯甫锁核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账目,足以证实其全程参与了骗取出口退税,但其在和被告人柯甫锁、虞琴仙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赖回亚的辩护人提出赖回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经查,被告人方学灶、林余林、赖回亚的供述证实赖回亚为方学灶、林余林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货物信息及美元走账,其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从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中分成,相对于被告人方学灶、林余林的作用而言,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虞琴仙、毛必金、方学灶、林余林、赖回亚、廖克猛单独或合伙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其中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虞琴仙、毛必金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方学灶、林余林、赖回亚、廖克猛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甫锁、王余增、虞琴仙、方学灶、林余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毛必金、赖回亚、廖克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柯甫锁、赖回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柯甫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余增、方学灶、林余林、廖克猛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回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余林能够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克猛能够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方学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方学灶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柯甫锁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王余增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虞琴仙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毛必金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方学灶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林余林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赖回亚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廖克猛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3)太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柯甫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中的缓刑部分;
二、撤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赖回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中的缓刑部分;
三、被告人柯甫锁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9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余增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虞琴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8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毛必金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方学灶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林余林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赖回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廖克猛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林余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他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晓
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
人民陪审员  孙建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吴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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