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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税务机关检查,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运输发票,你单位取得的运输发票也均为虚开
发布时间:2024-10-28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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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阜税稽处〔2024〕32号
彰武县**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92*****QC5L)
我局(所)于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五峰镇马丈房村四组12-2号)2023年4月27日至2024年3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法人何**分别向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供述,你单位对外开具的54组发票除开具给阜新**木业有限公司的1组发票外,其余53组发票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业务发生,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也均为虚开,为规避税务机关检查,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运输发票,你单位取得的运输发票也均为虚开。
经现场核查,你单位厂区位于彰武县五峰镇马丈房村,院落外存有两堆废弃木料,院落内有三间平房、三堆整齐木料、两堆未整理木料,一辆三轮车、一台未在加工使用的吊车,有一个简易搭棚,棚内有切割好的木材两堆、三堆未整理木料和一台切割机,初步判断生产能力与开票信息不符。
经到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取证,你单位无社保记录,除红字发票、被红冲的蓝字发票和开具给阜新**木业有限公司的1组发票外,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4组,金额合计3,384,362.00元;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组,金额3,070,489.39元,税额399,163.61元,价税合计3,469,653.00元;取得运输
发票增值税
专用发票9组,金额264,22.02元,税额2,377.98 元,价税合计28,800.00 元;取得运输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6组,金额25,742.58元。
经检查你单位对公账户及相关个人账户流水,大量流水通过法人何**自己及何宪乐朋友史**、薛*、谷**等人账户回流给对方个人银行卡。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彰武县**木业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合计14组,合计金额3,384,362.00元,应定性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彰武县**木业有限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31份,合计金额3,070,489.39元,税额399,163.61元,价税合计3,469,653.00元,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彰武县**木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运输发票15组,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9组,金额264,22.02元,税额2,377.98 元,价税合计28,800.00 元,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6组,金额25,742.58元,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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