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税务公告 > 其他类
关于送达福建省闽清昌宏电器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16时54分
来源: 福州税务
福建省闽清昌宏电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268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268号
福建省闽清昌宏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705145453K):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白金东路3号工业园区科技孵化器1#5层)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实际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东营铭德木业有限公司、东营众富木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4份(其中正常票443份,作废发票11份),并将已证实虚开的4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共计5191162.66元。
(三)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东营铭德木业有限公司无生产加工能力,货物交易不真实。
(四)你公司与东营铭德木业有限公司交易资金通过对公账户付款后回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资金流转异常。
(五)你公司已办理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的4份报关单(报关单号:530420210040765281、530420210040765315、530420210040536866、530420210040536865),你公司提供提单与从船公司取证提单存在重量、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形,上述报关单已退出口退税款430206.15元。
(六)你公司未提供海运提单涉及7条报关数据对应备案单证(报关单号:350120190019579261001、350120190019569106001、350120190019524394001、350120180018680489001、350120180018680489003、350120180018680489004、350120180018680489002)已参与免抵退税申报对应的免抵退税额93066.95元(其中核准免抵税额68721.26元,核准应退税额24345.69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公司取得东营铭德木业有限公司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228099.64元,税额合计549652.92元,价税合计4777752.56元)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4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
你公司已办理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的4份报关单,你公司提供提单与从船公司取证提单存在重量、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形,认定为虚假备案单证,应追缴已退出口退税款。
上述两种情形应追缴已退出口退税款共5621368.81元。
所属期 |
已实际获取退税款(元) |
应追缴已退税款(元) |
2020年6月 |
714683.51 |
714683.51 |
2020年9月 |
1262913.45 |
1262913.45 |
2020年11月 |
1312382.44 |
1312382.44 |
2020年12月 |
1901183.26 |
1901183.26 |
2021年6月 |
165779.4 |
165779.4 |
2021年7月 |
264426.75 |
264426.75 |
合计 |
5621368.81 |
5621368.81 |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
你公司取得44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你公司4份认定为虚假备案单证的报关单对应的出口货物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由你公司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上述两种情形应视同内销征税,应补增值税共5104606.76 元。
所属期 |
视同内销应补增值税(元) |
城建税5%(元) |
教育费附加3%(元) |
地方教育附加2%(元) |
2020年4月 |
170,686.25 |
8,534.31 |
5,120.59 |
3,413.72 |
2020年5月 |
532,800.26 |
26,640.01 |
15,984.01 |
10,656.01 |
2020年6月 |
1,962,039.86 |
98,101.99 |
58,861.20 |
39,240.80 |
2020年7月 |
1,764,874.50 |
88,243.73 |
52,946.24 |
35,297.49 |
2021年2月 |
291,420.68 |
14,571.03 |
8,742.62 |
5,828.41 |
2021年4月 |
149,230.01 |
7,461.50 |
4,476.90 |
2,984.60 |
2021年6月 |
233,555.20 |
11,677.76 |
7,006.66 |
4,671.10 |
合计 |
5,104,606.76 |
255,230.33 |
153,138.22 |
102,092.1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255230.3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补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53138.22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102092.13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追缴上述视同内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44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你公司未提供海运提单涉及7条报关数据对应备案单已参与免抵退税申报对应的免抵退税额93066.95元(其中核准免抵税额68721.26元,核准应退税额24345.69元),应负数冲减原申报93066.95元,由你公司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