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学刚骗取出口退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25刑初9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学刚,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固始县第十届政协委员,住固始县,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饶百龙,河南聪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二部刑诉(20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学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学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9月,被告人黄学刚注册成立固始县恒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经营柳、木工艺品等。2015年8月份,黄学刚在没有真实出口交易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买申报出口退税的虚假报关单、海运货单等资料,货值为23.3025万美元(人民币150.091403万元)。2016年2月,经黄学刚决定,恒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使用上述资料向固始县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为19.511882万元,固始县税务局审核后作免抵处理,未退税。2020年4月14日,黄学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固始县恒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已注销)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出口退税资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黄学刚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学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黄学刚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黄学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学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提供固始县中医院诊断材料。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学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不持异议;二是有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三是身患多种慢性病,已基本失去劳动能力,判处罚金时予以考虑,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被告人黄学刚注册成立固始县恒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经营柳、木工艺品等,2019年1月24日注销。2015年8月份,黄学刚在没有真实出口交易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买申报出口退税的虚假报关单、海运货单等资料,货值为23.3025万美元(人民币150.091403万元)。2016年2月,经黄学刚决定,恒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使用上述资料向固始县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为19.511882万元,固始县税务局审核后作免抵处理,未退税。2020年4月14日,黄学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学刚当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书证,税务登记表、申请退税材料,证人陆某、陈某1、候某、黄某、陈某2、林某、王某、陈某3证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固始县恒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出口退税资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黄学刚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予以惩处。黄学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黄学刚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学刚系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黄学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学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 伟
审判员 吴章科
审判员 祁长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助理法官史明慧
书记员 奚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