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1 17:01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沁S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55620*****;法定代表人:**花;身份证号:350582********3089):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01月至2015年12月,你公司取得厦门泰隆信实业有限公司、盛鑫利(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欣宗达(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厦门誉达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厦门埃菲尔纺织有限公司、厦门恒佰兴实业有限公司、厦门鑫景华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54份,发票金额合计450,644,429.29元,税额合计76,609,549.49元,价税合计527,253,978.78元。你公司利用上述发票申请出口退税合计73,467,039.50元,其中已退税款合计72,397,297.04元,已申请退税但未退的税款1,069,742.46元。依据取得的证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你公司与上述公司的业务交易不真实,认定你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对你公司恶意取得上述7户企业虚开的47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并取得出口退税款,认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2,397,297.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存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假报出口的违法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2倍的罚款144,794,594.08元。
依据《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4项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的规定,你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拟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批准,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4〕208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