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指出,贵金属、农产品、废旧物资、电子产品、石化、煤炭等行业仍是虚开骗税犯罪高发领域,最高检已针对实践突出问题,会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制发《办理利用农产品出口骗税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坊税稽罚 〔2024〕 10 号
案件名称 山东鑫HC食品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类别 骗税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实施了检查,检查人员追踪了大量的资金账户后,发现在原材料采购方面,你公司支付的农产品货款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问题;出口销售方面,你公司收取的外汇资金存在明显的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循环对敲问题,企业存在重大的骗税嫌疑,在潍坊市公安局的协调下,2023年2月2日,我局和安丘公安局经侦大队组成税警联合专案组,合署办公,2023年4月10日专案组采取统一行动,对山东鑫HC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等4人采取了强制措施。2024年5月13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鲁07刑终120号],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判处山东鑫HC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效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决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骗取出口退税事实 2021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通过被告人秦**、杨**等人虚开香菇原材料进项发票,并私刻香港特别行政区MTS HOLDING LTD.公司、马来西亚 MOXLEY COSI ENTERPRISE公司公章,伪造其实际控制的山东鑫HC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HC公司”)与上述二公司干制香菇产品买卖合同,后从被告人秦**、崔**及曹**处购进劣质香菇粉充当干制香菇产品,通过海关向以上两公司虚假出口17次,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17份。2021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委托安丘市润泽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使用虚开的进项发票、骗取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向国家税务总局安丘市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7次(共计出口13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463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款第四目“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予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3年的处罚。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转载自进出口财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