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2021年打击走私十大典型案例(图)
发布时间:2022-02-18 10:52 文章来源: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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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规出口化妆刷骗取出口退税系列案
青岛海关缉私局、稽查处组织临沂、黄岛海关,通过与郑州海关密切协作,前往河南省周口市开展跨关区联合查缉行动,成功查处河南鹿邑县、郸城县多家企业通过伪报规格、高报价格等手段出口化妆刷影响国家出口退税案件7起,案值2490万元,涉及退税230万元。(李涛涛/文)
来源:黄岛海关
申报出口化妆刷套装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案
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妆刷套装10000套,申报规格:化妆用|羊毛+尼龙毛+铝管+木柄|7支/套,申报商品编号9603290090(申报时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总价273000美元。经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数量为9660套,每套共7支,其中5支为100%化学纤维,2支为100%动物毛发,货物数量、规格、价格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 (3)出口退(免)税证明材料; (4)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31日
处罚主体名称
福州盛世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
[航关缉违字〔2023〕0003号
处罚种类
-
处罚事由
2022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其中报关单号350720220072579858项下申报出口化妆刷30000支,总价138000美元,商品编码96032990090(出口退税率13%);报关单350720220072579861项下申报出口化妆刷32500支,总价149500美元,商品编码96032990090(出口退税率13%)。经我关查验,发现报关单350720220072579858项下申报出口化妆刷实际数量为24000支;报关单350720220072579861项下申报出口化妆刷实际数量为26000支。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造成可能多退税人民币52596.3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
违法类型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14
处罚公开日期
2023-02-15
处罚状态
正常
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