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伊税稽罚(202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伊春OS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伊春OS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接受绥芬河市东旭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号码02548233、2548234、02548239、02554277、02554278、02554279,02554275、02554276、02554288、02554289、发票金额3,338,722.44元,税额367,259.47元,价税合计3,705,981.91元。
1. 虚开发票问题。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给绥芬河市东旭经贸有限公司打款后,绥芬河东旭经贸有限公司法人林金添通过个人账户按开票金额比例扣除开票费用后,再把钱转回伊春欧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淑春的丈夫白锡勇的个人银行卡里,并没有真实的业务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伊春OS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事实。
2. 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伊春OS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出口退税企业,出口产品为其他品目,商品代码9403900099,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你公司取得的绥芬河东旭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在取得的当月抵扣,按期申报出口退税。你企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导致你企业虚增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单位存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367,259.47元的违法事实。
3.企业所得税问题。你单位虚开发票同时影响当期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你公司2017年、2018年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减2017年成本996,435.2元、由于2016年企业申报亏损96,730.2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定性为偷税。由于你公司2019年7月30日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第四类第17 号“(二)五年内二次以上因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一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拟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的罚款701,673.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2018年4月30日前发生,至启动调查程序之日已超过五年,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701,673.69元
罚款金额(万元) 70.167369
来源:伊春市税务局 转载自进出口财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