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山东聚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4〕30号
山东聚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4〕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4〕5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0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二罚告〔2024〕52号
山东聚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94UE1K9A):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起步区崔寨街道黄河数字经济产业中心M7号楼411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资本金账户收到实缴注册资金(2021年33129428.15元,2023年109920064.97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主席令13届第8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第三条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 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21年少缴印花税4,141.2元,2023年少缴印花税13,740.01元,合计少缴印花税17,881.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之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属偷税,拟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940.6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