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被稽查补税的,可以核定征收补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8-30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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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4〕134号

 

南京易来易往钢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259354271XW)

我局(所)于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号*室)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嫌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南京易来易往钢铁有限公司接受北京维高达昌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89606.76,税额168233.15元,价税合计1157839.91元。上述发票已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苏0102刑初[2019]452号)认定为虚开。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增值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第50号) 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33号)的规定,应补2015年9月增值税168233.15 元,上述税款企业已于2017年11月3日自行缴纳。

2.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776.32 元。

根据国发〔1986〕50号文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及苏政发〔2011〕3号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等规定,补征教育费附加5046.99元;补征地方教育附加3364.66元。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经核定,你企业应缴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02523.93元。

4.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企业补缴的2015年9月增值税168233.15元,加收增值税滞纳金61909.80元,对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你企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案不再另行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30日

 

华税点评

在南京市税务局稽查一局公告的这起案例中,企业在以前年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后,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同时也同步对企业的取得虚开发票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纳税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税务机关并没有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全额纳税调整,而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企业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核定征收。税务机关的这种做法不仅具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更具有合理性,更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实践中,有些税务机关在查处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追缴虚抵增值税款的同时还要求企业全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即按照接受虚开发票记载的不含税金额直接乘以25%补缴税款。这种做法应当仅限于企业确实没有发生任何真实的成本费用的情形。如果企业发生了真实的成本费用,又找到第三方代开发票甚至是虚开发票的,则不应直接进行全额纳税调整。如果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就因虚开发票导致补缴企业所得税方式发生争议的,建议企业应当积极收集提供发生相关成本费用的证据资料,积极争取核定征收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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