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五省、市、自治区明确:
5年内被认定两次以上偷税的税收行政处罚统一裁量基准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06月21日,西南五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修订了《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对偷税处罚裁量基准并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4年0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根据《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1号)规定:
自2024年8月1日起,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西南五省、市、自治区的纳税人,5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两次以上偷税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年内被税务机关首次认定偷税的,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注意:
1.5年内的界定标准:“五年”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前60个月。
2.以上的界定标准:“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如“两次以上”含两次,“5倍以下”含5倍。“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思考:西南五省、市、自治区扣缴义务人,5年内进行3次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如何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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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起,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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