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贸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F)(注:该个体户已注销)
你(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共2012670.00元,其中,2019年收到2012670.00元,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对收到的奖补资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E)(注:该公司已注销)
你(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共3774700元,其中,2020年收到3774700元,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自收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对收到的奖补资金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