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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家专业合作社虚开苗木3千多万 元被移送公安机关,虚开真要收手了,这24个发票风险点赶紧自查
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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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税务局官网公布的8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株税一稽处〔2020〕46号、43号、45号、44号、34号、32号、31号、30号)显示,8家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苗木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农民身份申请成立多家合作社对外大量虚开苗木增值税普通发票。

 

稽查局对8家合作社存续期间的经营情况通过下面几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和核实:

 

1、对货物流的检查

 

(1)检查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得知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为李鹏或罗健,合作社的其他股东或其他人员都未参与合作社实际经营。通过检查发现合作社根本没有大规模种植生产苗木的能力

 

(2)合作社系苗木种植企业,销售的苗木按常理有对应的树苗等原材料采购信息。检查人员通过对合作社涉案人员的询问及核对合作社的账簿、凭证等,发现合作社无任何购进树苗的发票、合同和相关银行付款凭证

 

(3)通过对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涉案人员的询问,得知合作社名下并没有任何货物及其他资产,但采用无真实货物交易收取手续费的手段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①株洲市泽熙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李鹏)从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共对外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313份,金额合计30,192,745.78元;

 

②株洲市御云花卉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李鹏)从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共对外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65份,金额合计25,612,262.8元;

 

③株洲市沐雨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李鹏)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共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97份,金额合计19,096,620.30元;

 

④株洲市石峰区龙城花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李鹏)从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共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7份,金额合计12,272,227.8元;

 

⑤株洲市新大地花卉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罗健)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共对外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303份,金额合计28,989,607.92元;

 

⑥株洲融诚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罗健)从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5日共对外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922份,金额合计89,646,203.98元;

 

⑦株洲丽景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罗健)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5日共对外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752份,金额合计72,906,496.00元;

 

⑧株洲红景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罗健)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共对外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84份,金额合计17,283,858.18元;

 

(4)通过对实际控制人的询问,得知合作社与上述发票相关的销售合同均是为了对应发票开具内容而伪造,确定所开具发票无真实的苗木交易。

 

2、对资金流的检查

 

(1)按开具发票要求合作社提供相关的资金付款情况,发现部分企业根本没有货款交易或声称是现金交易

 

(2)检查人员查询并调取合作社的银行资金流信息,通过对以银行转账形式的回款进一步调查,发现大部分款项回流到接受发票的相关人账户中,而且大多是按开票金额收到转账后,扣除0.4%-0.8%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回原付款方或中间人账户,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3)通过对声称现金交易的资金来源及流向和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均证实无法自圆其说,最后均证实为无真实资金交易。

 

3、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和调查

 

(1)对涉案人员的询问,发现他们对所开具发票的经营行为往往无法自圆其说。该合作社称对外开具的苗木销售发票是其社员自产自销的苗木,但通过查询该合作社的登记信息,其自行提供的社员名单上无一人是该合作社的股东。

 

(2)对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证实虚开的发票被用于冲抵成本等各种用途

 

综上所述,检查人员认为合作社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苗木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农民身份申请成立多家合作社,向税务机关领取苗木发票,以签订虚假合同、资金回流或现金支付手续费等手段,伪造虚假的苗木销售,以0.4%到0.8%的手续费开具发票出售给部分企事业单位用于套取资金、冲抵成本、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及其他重大损失。合作社上述无真实货物交易收取手续费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合作社提供的社员名单上无一人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合法成员,可以判定合作社为社员名单上人员对外开具的发票不是为合作社的经营行为所开具,只是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苗木免税的优惠政策对外虚开发票用以赚取手续费。

 

(二)根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可以判定合作社无真实业务,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依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合作社以上税收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并达到追诉标准,由于之前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立案侦查,故不再重复移送公安机关。

 

(四)根据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对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专业合作社虚开苗木3千多万 被移送公安机关,虚开真要收手了,这24个发票风险点赶紧自查

建筑财税 2021年03月20日 12: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济南市税务局、南京市税务局、株州市税务局、常州市税务局、税乎网,度川管理研究部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01

专业合作社虚开苗木3千多万

被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株税一稽处〔2020〕46号

 

株洲市XXX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人识别号:9343XXX13892132)

我局(所)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2013年11月13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对你合作社存续期间的经营情况通过下面几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和核实:

1、对货物流的检查

(1)检查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得知你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为李XXX(证件号码:43020XXX8074016,手机号码:133XXX5552),其他股东或其他人员都未参与你合作社实际经营。通过检查发现你合作社根本没有大规模种植生产苗木的能力。你合作社称对外开具的苗木销售发票是其社员自产自销的苗木,但通过查询你合作社的登记信息,其自行提供的社员名单上无一人是你合作社的股东。

(2)你合作社系苗木种植企业,销售的苗木按常理有对应的树苗等原材料采购信息。检查人员通过对你合作社涉案人员的询问及核对你合作社的账簿、凭证等,发现你合作社无任何购进树苗的发票、合同和相关银行付款凭证。

(3)通过对实际控制人李XXX的询问,得知你合作社名下并没有任何货物及其他资产,但你合作社从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共对外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313份,金额合计30192745.78元

(4)通过对实际控制人李XXX的询问,得知你合作社与上述发票相关的销售合同均是为了对应发票开具内容而伪造,确定所开具发票无真实的苗木交易。

2、对资金流的检查

(1)按开具发票要求你合作社提供相关的资金付款情况,发现部分企业根本没有货款交易或声称是现金交易。

(2)检查人员查询并调取你合作社的银行资金流信息,通过对以银行转账形式的回款进一步调查,发现大部分款项回流到接受发票的相关人账户中,而且大多是按开票金额收到转账后,扣除0.5%-0.8%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回原付款方或中间人账户,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3)通过对声称现金交易的资金来源及流向的调查,最后均证实为无真实资金交易。

综上所述,检查人员认为你合作社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苗木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农民身份申请成立多家合作社,向税务机关领取苗木发票,以签订虚假合同、资金回流或现金支付手续费等手段,伪造虚假的苗木销售,以0.4%到0.8%的手续费开具发票出售给部分企事业单位用于套取资金、冲抵成本、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及其他重大损失。你合作社上述无真实货物交易收取手续费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的规定,你合作社提供的社员名单上无一人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合法成员,可以判定你合作社为社员名单上人员对外开具的发票不是为你合作社的经营行为所开具,只是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苗木免税的优惠政策对外虚开发票用以赚取手续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可以判定你合作社无真实业务,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13份,金额合计30192745.78元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你合作社以上税收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并达到追诉标准,由于之前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立案侦查,故不再重复移送公安机关。

(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建议对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八日

 

02

最近虚开发票案例不断

触目惊心

  • 日前,河北税务与警方合作,快速查处一起虚开电子专票团伙案,仅用几天时间即锁定该企业存在虚开嫌疑。税警联动,快速破获首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虚开案件

  • 江苏某建工集团常州分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份,票面额累计2283.0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济南XXX建筑劳务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9份,票面额累计187.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 南京##建筑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37844.80元为虚开。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天津稽查近日也公布了一批涉税违法的稽查案件,其中涉及数十家劳务公司,案件所涉均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案件已由税务机关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在去年1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将举办“打防结合,强力整治利用‘三假’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在线访谈活动中,[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金鑫]表示:

今年以来,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虽然在总体上保持了一定力度,但受新冠疫情影响,进度有所放缓,新的案件产生、积累较多。根据对当前虚开骗税形势判断,为实现“形成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压倒性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猖獗势头,四部委联合决定将专项行动时间延长至2021年6月底

 

03

金四要上线,数据监管到来

虚开真要收手了

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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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开的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系统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文件来看,金税四期大大增强了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其三项主体功能和三项配套功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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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提醒各位老板和会计,税局以票控税,查税必查票!虚开发票是红线,一定不能碰!

具体了解金税四期请点击:

重磅!金税四期真的来了!11月19日起,这41种行为将重点监控!

虚开发票风险问题:

一问:什么是虚开发票?

答: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14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二问:虚开发票会带来什么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上述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虚开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问: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处理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四问:纳税人应该怎样防范取得虚开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不具有真实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财务凭证报销,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纳税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同时在主观上不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为目的取得虚开发票,违者必将接受沉痛代价。

五问:在哪里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查验

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海南省纳税人,可关注“海南税务”公众号,选择“查询找我”--涉税信息查询--发票信息查询,进行发票查验。

六问:善意取得虚开专票的情况,税务机关是如何处理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七问:纳税人应该如何规避虚开发票风险

答:针对虚开发票问题,纳税人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认识到虚开发票的违法性,依法纳税,筑起法律与思想道德的防线。很多市场上的合法经营者,会在无意中取得虚开发票,因此纳税人需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是仔细核对发票内容,包括货物内容、开票单位和汇款账户等信息,是否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与实际销售单位相符;

二是警惕违法从事虚开发票的“中间人”,主观上拒绝诱惑,同时对供货单位以及相关业务联络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更细致的了解;

三是及时查验发票的真实有效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通过发票认证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辨认真伪,普通发票则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真伪。

八问:针对检举虚开行为,税务机关是否有相应的奖励措施

答: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无论惩处还是奖励政策,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税收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每个纳税人都应当谨慎对待每一张发票,不可为眼前小利触碰虚开发票的高压线。

 

04

会计注意了

收到这些发票一律退回

1
发票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发票,不能报销

  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票业务适用税率开错

增值税不用业务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开错的发票不得报销。

  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的发票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及所得税前扣除。

④  收到发票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

发生下列业务,备注栏需必须要填写,且收到发票备注栏信息必须正确,如租入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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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附备注信息要求汇总)

⑤  发票附有清单的,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而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2
与实际业务不吻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①  发票开具商品统称,如办公用品、礼品、食品、家具等,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②  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买的是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涉嫌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③  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3
发票章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①  盖章错误(盖财务章或者是公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提请注意的是,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新版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没有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使用OFD阅读器打开发票,右键点击电子发票上的税务监制章,可进行查验。

②  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41号公告)规定,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如下图。

图片

4
收到第三方发票,不能报销

接受第三方发票,例如向A公司采购货物,通过A公司介绍,接受B公司开具的发票。

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列发票,不能所得税税前抵扣,不能增值税进项抵扣;如果已抵扣,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但也有税务局认可的特殊情况。

5
成品油发票规定

  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05

如何防范虚开发票

24个发票自查风险点要

1

如何识别虚开发票公司

一、公司登记有特点

1、多为商贸企业;

2、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3、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

4、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5、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6、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二、经营范围与能力明显异常

1、任何一个纳税人都会有其相对稳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如一家电器销售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再比如,一个注册资本金五万元、员工人数三五人的企业,短时间内销售额上亿元,这与其经营能力不相符的。

2、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3、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三、购销地异常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从节约成本、方便接受服务的角度考虑,会尽量就近采购。如果明明纳税人可以就近采购,却从他地购进,可能会涉及接受虚开。甚至还会出现,山西的商贸公司,去非产煤省份采购煤炭再销售,这种造假手法太过直白了。当然作为一个暴力虚开公司,虚购虚抵,开完就准备跑,根本不打算圆谎。但对于有实体业务的公司,不合理的购进地,需要有合理解释。

四、发票开具有特点

1、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或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3、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4、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5、价税合计为整数。从常理来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价税金额恰好为整数的概率极低。虚开发票者为了省事、方便计算开票点数,会相对更多的乐于选择开具整数金额的发票。所以,一个公司开出的销售发票出现若干张整数金额的发票,往往可能会存在虚开的问题。当然,现在这种情况比以前少了,可以看出,虚开者也是在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仍然这么开的,都是不爱学习,不愿意费脑的虚开者。

2
如何防范虚开发票

1、交易前企业要加强对供应商的了解。了解销售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资格等方面,评估虚开风险,警惕虚开发票。必要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2、收票时,重点检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税率等是否正确,开票项目与实际是否相符,备注栏有无特殊要求,是否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等。如果发现异常,应暂缓申报抵扣,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3、付款时,注意使用对公账户。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时,应暂缓付款,对该业务做进一步核实。

4、购进货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

3
24个发票自查风险点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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