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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珠海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发布时间: 2024-05-17
来源: 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珠海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青岛伟磊康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L82QH5U)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黄珠税通〔2024〕0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珠海税务所(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47号珠海税务所;联系电话:0532-83196683)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黄珠税通〔2024〕20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青黄珠税通〔2024〕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珠海税务所
2024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珠海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黄珠税通 〔2024〕 203 号
青岛伟磊康贸易有限公司: 91370211MA3L82QH5U
事由: 关于青岛伟磊康贸易有限公司应申报未申报的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报关单明细显示你单位出口报关单人民币离岸价格为75554610元, 以上出口业务均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你单尽快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按照税法规定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珠海税务所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