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部分省市税务局对人大(政协)关于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等涉税问题提案(议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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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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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2023104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21 15:45

榕税函〔2023〕101号

尊敬的市九三学社:

  《关于稳固扩大跨境电商集聚优势 推进福州数字贸易国际化进程的建议》(20231047号)收悉。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并多次深入基层调研,与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座谈,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税务局进行了汇报与沟通,现答复如下:

  提案涉及税务部门的内容为建议二:“提请税务部门推广落实基层税务窗口办理9610所得税核定征收;进一步明确9810出口税收管理办法,参照天津‘离境即退税’的做法,推出报关单模式下的9810出口货物退税细则及清单模式下的9810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出口退税基本政策 

  (一)出口退(免)税,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间接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退其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或进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二)出口货物退税,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2.货物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

  3.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按规定收汇。

  二、9810模式的出口退税问题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9810模式下的货物报关离境先寄存于出口企业的海外仓库,只是货物存放地点的变化,风险与收益未转移至境外单位或个人,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的规定不符。如需申报退税,则应提供货物已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如收汇水单或转账证明等。

  我局已将上述情况上报省税务局,鉴于随着跨境贸易的快速发展,新的出口模式不断涌现,省税务局已明确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出口退税模块审核电商企业海外仓出口退(免)税业务时,针对系统提示的“申报报关单(XXX)的贸易性质(9810)存在退税或不退税情况,请确认后处理”疑点,可要求电商企业提供其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实现销售的书面情况说明,若电商企业确认涉及出口货物已实现销售,税务机关可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跨境电商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落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该公告规定对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为依职权事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提出诉求,主管税务机关按流程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政策出台之初,我局已走访福州海关,了解我市跨境电商整体运营情况,研讨更具针对性的宣传辅导方案。政策执行过程中,我局积极指导并要求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据统计,2022年度福州市共有3家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均已受理并按核定征收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度福州市共有1家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并按核定征收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贵单位提出的“清单模式下的9810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意见,我局将积极向上级局反映,争取能够得以明确,以便于企业享受执行。

  四、福州市税务局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扶持及服务举措 

  一是与福州市商务局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的出口企业情况,开展联合政策宣讲培训;二是对新出口企业,及时联系,辅导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整理等事宜;三是对首笔出口退税申报,及时派员上门辅导;四是在日常管理服务中,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数字化方式,及时发布、推送相关政策通知、提醒事项等。

  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对福州税务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以服务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为己任。同时也请贵单位继续支持、监督福州税务的各项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张孔院

  联 系 人:林 巍

  联系电话:8337218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9日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0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 2024- 05- 24   09 : 2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相关实施细则,简化定期业务流程的建议。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中提出“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对海外仓业务模式出口退税办理进行了明确。目前,“9810”模式出口商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流程和一般贸易流程一致,在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税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及税务总局要求,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符合条件的,均及时予以办理。

二、关于定期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退税合规性指导的建议。

多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培训等方式,及时做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帮助企业正确执行政策和掌握办税流程,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集聚营造良好的税收软环境。二是及时开展走访调研。多次采取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深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了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三是不断优化退税服务。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不断提高退税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实施分类管理,对守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退税遵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2日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48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 2024- 05- 24   09 : 4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外汇结算,允许较大幅度内的超收或短收的建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真实合法海外仓交易形成的差额,均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算,并无超收、短收比例的限制。

二、关于海外仓“离境即退税”试点的建议。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中提出“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实施出口退税的逻辑是货物出口至境外并实现销售,出口退税中的“计税依据”以销售行为的发生为依托。因此,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处于虽已报关离境,但未实现销售(即物权未发生转移)的环节时,尚不具备出口退税全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5月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金华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18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3-07-17  14: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跨境电商9810出口退税流程的提案》(第187号)收悉。结合金华市商务局、金华海关、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会商意见,经市税务局主要领导审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反映的“9810出口退税周期长、企业资金占用压力大”问题的原因说明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文件要求,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范围货物;二是货物实际出口离境;三是财务上已做销售处理;四是出口已收汇。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周期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尚未实现销售,企业也未确认销售收入,因此货物在出口离境时尚未符合退税条件,须待跨境电商平台真正实现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由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销售周期普遍较长,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申报退税的进度,降低了我市跨境电商企业通过9810模式报关的积极性。

二、关于提案提出的“优化跨境电商9810出口退税流程”的建议及我局开展9810便利化退税改革试点情况介绍

为破解9810出口退税周期长等堵点、难点,回应企业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便利化退税的诉求,我局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便利化退税改革进行了大量前期调研和业务准备,并积极向省税务局沟通汇报,形成了详细的实施方案与操作指引,具体包含首笔申报辅导、离境申报审核、企业自行核销等业务环节。同时按照企业自愿享受、自主选择原则,正在分阶段、分步骤推进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便利化退税试点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开展企业摸排,确定试点示范企业。结合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内部风险防控水平及财务核算成熟程度等方面,在全市范围内摸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并联合商务、海关、人行等部门筛选确定改革试点的示范企业。

(二)加强培训辅导,规范试点业务开展。对于海外仓便利化退税试点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专人联系,负责加强对企业政策宣传辅导,规范海外仓经营业务及后续出口退税的办理,支持鼓励试点企业大胆拓展业务,推动试点效应最大化,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总结试点经验,筑牢推广应用基础。密切关注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便利化退税改革试点中存在问题,及时收集跨境电商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总结形成改革试点的阶段性汇报材料,及时向省税务局做好汇报沟通,争取适时在金华全市范围开展试点推广。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23年7月6日

 

附:

全国首个跨境电商海外仓离境退税试点落地天津武清

图片
央广网
2022-10-09 15:40
 

央广网天津10月9日消息(记者周思杨)不久前,位于天津市武清区的天津金轮自行车集团收到了首票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9810”)模式报关出口货物退税款6.87万元。该笔业务顺利完成出口报关、货物离境、出口退税流程的同时,也标志着全国首个跨境电商海外仓离境退税试点在武清正式落地。

据了解,“9810”模式是指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销售后,即可按文件规定申报出口退税。

武清海关在今年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工作中,进一步锚定“9810”出口退税周期长、资金占用压力大的企业共同痛点,联合武清区商务局主动走访武清区税务局,对接梳理海关与税务工作流程,共享节点数据和关注风险,先后2次共赴企业调研,就“突破9810出口退税周期”达成共识。为简化管理流程,降低税企双方涉税风险,经过三部门缜密研究,确立了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政策效应,支持外贸发展的原则,慎重调整了当前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的办税模式,选取试点企业开展海外仓“离境即退税”试点工作。【该试点办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中提出“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以及《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提出的“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 ,已难以为继。——编者注】税务退税进度直接由原来平均三个月缩短至10余天,提速达70%以上,极大地缓解了跨境电商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增强了企业对深耕海外仓贸易模式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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