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对你单位(地址:略,法定代表人: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本告知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并遵循《某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某税务局某年第某号公告发布)规定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从公账提取资金至其个人账户,经检查核实确认提取的1954412.2元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90882.44元。
取得的主要证据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流水明细、序时账列表、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支付宝流水和微信流水、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千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及《某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某税务局某年第某号公告发布)第23项规定的“较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拟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 390882.4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税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