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徐州俩出口企业“买单配票”、通过ps方式伪造了业务中大部分提单,骗取出口退税,从出口贸易国第三国美国公司收汇额占大头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明哥说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8 13:56 来源: 徐州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徐州绥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徐税稽一罚告〔2024〕26号)。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图片图片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徐税稽一罚告〔2024〕2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徐税稽一罚告〔2024〕26号

徐州绥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11MA1YGYGH05:

对你(单位)(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金福路南侧金山花园公建7号楼418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6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现场及人员联系情况

检查组到徐州绥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未查找到你单位,税务登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均为绍兴上虞人,税务登记预留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检查人员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获知实际经营人为苏晓强,检查人员电话联系苏晓强,其承认为实际经营人并答复由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刘方圆来签收检查通知书和提供账簿资料,刘方圆目前已提供账簿资料和部分备案单证资料,多次电话通知苏晓强到税务局机关约谈不至。

2.资金流检查情况

1)收结汇情况

你单位收汇资金主要来源于美国、多哥、阿联酋、香港、加纳等,其中美国、多哥占比78%,但你单位货物运抵国主要为阿联酋、尼日利亚、韩国、印度、也门、科特迪瓦、加纳、几内亚,具体涉及付汇公司32家,相关交易折美元金额8858264美元,折人民币金额59758790元(详见按公司名称收汇情况表),按国别收汇具体情况:美国相关交易折美元金额4508611美元,折人民币金额29464538元;多哥相关交易折美元金额2390501美元,折人民币金额16845958元;阿联酋相关交易折美元金额1226064美元,折人民币金额8530557元;香港相关交易折美元金额483103美元,折人民币金额3153568元;加纳相关交易折美元金额249985美元,折人民币金额1764169元。你单位目前不能提供具体收汇与贸易公司的对应明细,企业销售与收汇、结汇无法一一匹配。

2)企业账户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流水的检查情况

检查组依法调取你单位涉案银行账户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已查询涉案的4个单位公户和10个个人银行账户(详见查询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表)。经与上游协办地检查单位联系,资金流转情况大致如下:资金公户转账给上游进货企业,资金同进同出,大额取款后存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再转款给地下钱庄,资金异常。

3.出口环节检查情况

1)你单位成立至今申报退税98单,根据船公司海运提单回函情况,发货人为“绥睿”或“O/B绥睿”有39单,以团伙成员“世钦”、“康良”发货的有3单,发货人非“康良”及团伙的29单船公司未反馈或反馈未查询到的27单。

你单位出口报关申报的货物名称与船公司海运提单货物名称描述不一致的有30单(详见出口报关情况表)。海运提单涉及增值税退税额1949333.76元,增值税发票份数172份,其中常州稳健机械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发票27份,税额208559.17元;安徽省雨齐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发票60份,税额710490.31元;安徽省祥盛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发票22份,税额270842.84元;徐州颖娜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发票63份,税额759441.44元。海运提单涉及到出口商品为柴油机的,发货人均非你单位,但你单位提供的备案海运提单发货人均已改成你单位,其他内容均未更改,伪造痕迹明显。其他商品描述不一致的,发货人也不是你单位,检查人员通过各层级货代层层查找真实货主,目前已查找到的订舱人均没有和你单位有关联。因此检查组对你单位上述海运提单业务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对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省局协调上游税务机关发确认虚开函。

2)根据已取得的货代信息,发现该团伙出口业务主要涉及三家揽货货代,主要为陈毅(原为宁波明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办事处业务负责人、现为绍兴绍兴市肆零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夏波(原为宁波弗然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浙江恒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万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同一经营人经营)。

①陈毅揽货情况。你单位申报退税涉及陈毅揽货的有28单,退税额2632064.33元。宁波明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装柜地址为柯桥。经询问陈毅,其确认货物装柜地址为位于柯桥华北路和安昌北路十字路口的大卫仓库,货物真实货主为USN(凯博贸易公司绍兴代表办事处),货物主要来源于绍兴柯桥市场,其与你单位没有业务联系。经询问USN中国秘书金建丽,其进一步确认货物装柜地址为大卫仓库,其公司业务主要为外国客户寻找货源订舱出口和帮助已采购货物的外国客户订舱,货物来源主要为绍兴周边市场货物,其公司和你单位没有业务联系。检查人员走访大卫仓库,由于该仓库为个体经营,没有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其实际经营人潘小妹出具情况说明,其仓库货物都是来源于柯桥本地及周边坯布市场,仓库发出去的货物都是十几个外籍人士拼一个柜子出货,没有一个客户整柜出货的情况。

②夏波揽货情况。夏波目前因卖单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检查人员查阅了夏波部分案卷,所涉案件将于近期宣判。你单位申报退税涉及夏波揽货的有53单,退税额5392205.03元。夏波主要以宁波弗然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义揽货,根据取得的弗然得物流货代系统里的信息,你单位涉及的提单货主主要为RTZ。检查人员到柯桥坯布市场走访了RTZ贸易公司,RTZ目前不在国内,其中国秘书介绍企业模式与USN类似,其仓库目前位于柯桥先锋实业院内。根据弗然得物流提供的拖车车队信息,检查人员联系到其中一家王建勇车队(涉及提单10份),王建勇车队提供了具体装柜地址,装柜地址主要为位于柯桥的刘三仓库(1362687****)、柯桥柯北坯布市场三楼C区3481号(RTZ原市场档口)、柯桥华利印染有限公司院内仓库(1395752****)、柯桥先锋实业2栋-6号仓库(1525756****)。

③浙江恒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揽货情况。你单位申报退税涉及恒圣揽货的有17单,退税额1783348.73元。根据从恒圣货代系统取得的托书信息,货物发货人为凯博贸易有限公司(USN),装柜地址位于大卫仓库,其业务模式与陈毅揽货业务模式类似。通过走访货代、仓库、外国贸易商,询问相关业务人员,检查人员分析你单位提供海运提单涉及的出口货物实际为在绍兴的外国商人在柯桥市场及周边采购的坯布,外国商人为节省境内相关运杂费用,将货物交由境内大的外国贸易商报关出口,大的外国贸易商将货物出口信息交给绍兴当地货代订舱出口,大的外国贸易商和货代的交易价格往往不包括境内相关费用,货代为了自身利润,将提单信息出售。

4.公安立案办理情况

检查组从徐州公安局泉山经侦处获取的证据有:徐州绥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胡亚秋承认你单位并没有任何实际业务,通过支付税点方式从上游购买发票,刘方圆、胡亚秋、张羽、周娟利用个人卡参与资金回流,其指认公司经营人是周洋和苏晓强,公司员工张羽负责制作假的报关单、箱单、上下游购销合同,并负责去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周洋负责和上游及地下钱庄的人联系。徐州绥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退税经办人张羽承认按照周晓强指示,根据外国公司打款账户名称和金额伪造了所有的外销合同,外国公司签名是由张羽随意签署,通过ps方式伪造了业务中大部分提单,其经营期间也负责按照苏晓强指示,向上游企业发送回流资金账户。徐州绥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计刘方圆承认其按照苏晓强指示参与开票费计算记录以及资金回流操作。目前苏晓强、周洋等人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现处于羁押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下游信息;

2)申报信息、申报退税信息;

3)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详见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卷);

4)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5)涉案人员公安笔录等资料(详见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卷)。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对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两年的行政处罚;拟对你单位骗取的退税款7863130.37元,并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7863130.3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8 13:50 来源: 徐州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徐税稽一罚告〔2024〕27号)。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图片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徐税稽一罚告〔2024〕2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徐税稽一罚告〔2024〕27号

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11MA1X9C8K5E:

对你(单位)(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金福路南侧金山花园公建7号楼101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6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现场及人员联系情况

检查组到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未查找到你单位。检查人员拨打原法人徐丰联系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拨打财务负责人杨秀娣电话,其自称不是你单位人员,提供了刘方圆电话1585203****;拨打办税人员电话,无人接听。检查人员联系刘方圆后,刘方圆签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提供了企业账簿和部分备案单证资料。经询问刘方圆,刘方圆只承认自己是财务人员,实际经营人为Asif,其目前也联系不上实际经营人。检查人员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获知实际经营人为苏晓强,检查人员电话联系苏晓强,其承认为实际经营人,苏晓强始终未按检查人员要求前来接受询问调查。

2.资金流检查情况

1)收结汇情况

你单位收汇资金主要来源于美国公司、香港公司,其中美国公司收汇资金占比94%,但你单位货物运抵国分散,主要为阿联酋、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也门、秘鲁等23个国家,其中阿联酋占比63.74%,具体涉及付汇公司21家,相关交易折美元金额11973587美元,折人民币金额82483059元(详见按公司名称收汇情况表)。你单位目前不能提供具体收汇与贸易公司的对应明细,企业销售与收汇、结汇无法一一匹配。

2)企业账户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流水的检查情况

检查组依法调取你单位涉案银行账户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已查询涉案的4个单位公户和10个个人银行账户(详见查询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表)。经与上游协办地检查单位联系,你单位资金存在收汇后当天频繁进出,多层流转后存在大额取现情况。

3.出口环节检查情况

你单位成立至今申报退税159单,根据船公司海运提单回函情况,发货人为“康良”或“O/B康良”有76单,以团伙成员“世钦”、“绥睿”发货的有16单,发货人非“康良”及团伙成员的41单,退关未出1单,船公司未反馈或反馈未查询到的25单。

你单位出口报关申报的货物名称与船公司海运提单货物名称描述不一致的有14单(详见出口报关情况表)。海运提单涉及增值税退税额1730531.88元,增值税发票份数142份,其中泗洪天意麻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发票90份,税额1095780.56元;安徽省雨齐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发票43份,税额530845.81元;徐州永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发票9份,税额103896.51元。

经向船运公司发函获知,你单位出口业务实际经手货代公司主要是宁波明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绍兴市肆零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检查人员前往绍兴市肆零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实际经营人陈毅也曾经是宁波明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人员,你单位申报退税涉及陈毅揽货的有28单,退税额2632064.33元。宁波明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装柜地址为柯桥。经询问陈毅,其确认货物装柜地址为位于柯桥华北路和安昌北路十字路口的大卫仓库,货物真实货主为USN(凯博贸易公司绍兴代表办事处),货物主要来源于绍兴柯桥市场,其与你单位没有业务联系。经询问USN中国秘书金建丽,其进一步确认货物装柜地址为大卫仓库,其公司业务主要为外国客户寻找货源订舱出口和帮助已采购货物的外国客户订舱,货物来源主要为绍兴周边市场货物,其公司和你单位没有业务联系。检查人员走访大卫仓库,由于该仓库为个体经营,没有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其实际经营人潘小妹出具情况说明,其仓库货物都是来源于柯桥本地及周边坯布市场,仓库发出去的货物都是十几个外籍人士拼一个柜子出货,没有一个客户整柜出货的情况。

4.出口货物流检查

该团伙采购泗洪天意麻纺织有限公司、安徽省雨齐纺织有限公司的棉布,由销售方负责运输,你单位前期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分局的运费发票、运费清单显示,货物的起运地、目的地为泗洪到宁波、上海,涡阳到宁波、上海。上述物流信息与检查人员外调取得的集装箱拖柜物流相矛盾。

5.公安立案办理情况

检查组从徐州公安局泉山经侦处获取的证据有: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胡亚秋承认你单位并没有任何实际业务,通过支付税点方式从上游购买发票,刘方圆、胡亚秋、张羽、周娟利用个人卡参与资金回流,其指认公司经营人是周洋和苏晓强,公司员工张羽负责制作假的报关单、箱单、上下游购销合同,并负责去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周洋负责和上游及地下钱庄的人联系。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退税经办人张羽承认按照周晓强指示,根据外国公司打款账户名称和金额伪造了所有的外销合同,外国公司签名是由张羽随意签署,通过ps方式伪造了业务中大部分提单,其经营期间也负责按照苏晓强指示,向上游企业发送回流资金账户。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计刘方圆承认其按照苏晓强指示参与开票费计算记录以及资金回流操作。泗洪天意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博研承认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收取6%的手续费向徐州康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63733623.81元,税额8285371.11元。苏晓强、周洋等人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现处于羁押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查单位税务登记、申报信息、申报退税信息;

2)电话台账,现场笔录;

3)涉案单位公户及个人资金信息;

4)陈毅、金建丽询问笔录,潘小妹情况说明;

5)涉案人员公安笔录信息。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对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两年;拟对你单位骗取的退税款16849091元,并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1684909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