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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常见的3手段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疯狂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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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发展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4年第58号

发布时间:2024-07-02 14:32:3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广州****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7X):
因你公司失踪,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4〕19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将他人出口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利用取得的93份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9,789,561.36元。
(二)你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将从中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取得的7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申报(金额合计31,293,154.22元,税额合计5,319,836.08元,价税总合计36,612,990.30元),并取得出口退税款5,319,836.08元。
(三)你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以自营名义将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风险,并取得出口退税款7,592,049.35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一)套用他人出口业务信息虚构出口业务假报出口、取得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骗税金额为9,789,561.36元,追缴你公司骗取的退税款9,789,561.36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二)将中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虚开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申报的行为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骗税金额为5,319,836.08元,追缴你公司骗取的退税款5,319,836.08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第5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三)以自营名义将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及收款风险的出口业务不规范,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追缴你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7,592,049.35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4〕1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4〕19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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