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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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配票、虚开发票属于骗税,但假自营、真代理仅构成退税不规范
发布时间:2024-07-11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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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因你公司失踪,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4〕19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将他人出口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利用取得的93份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9,789,561.36元。

(二)你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将从中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取得的7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申报(金额合计31,293,154.22元,税额合计5,319,836.08元,价税总合计36,612,990.30元),并取得出口退税款5,319,836.08元。

(三)你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以自营名义将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风险,并取得出口退税款7,592,049.35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一)套用他人出口业务信息虚构出口业务假报出口、取得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骗税金额为9,789,561.36元,追缴你公司骗取的退税款9,789,561.36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二)将中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虚开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申报的行为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骗税金额为5,319,836.08元,追缴你公司骗取的退税款5,319,836.08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第5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三)以自营名义将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及收款风险的出口业务不规范,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追缴你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7,592,049.35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4〕1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4〕19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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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X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因你公司失踪,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4〕20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将他人出口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利用取得的111份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13,117,311.91元。

(二)你公司于2016年期间,将从中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取得的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申报(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32306467-32306471、48221338-48221342,金额合计922,733.31元,税额156,864.69元,价税总合计1,079,598.00元),并取得出口退税款156,864.69元。

(三)你公司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以自营名义将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风险,并取得出口退税款4,300,255.13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一)套用他人出口业务信息虚构出口业务假报出口、取得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骗税金额为13,117,311.91元,追缴你公司骗取的退税款13,117,311.91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二)将中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申报的行为属于骗取出口退税,骗税金额为156,864.69元,追缴你公司骗取的退税款156,864.69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第5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三)以自营名义将广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及收款风险的出口业务不规范,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追缴你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4,300,255.13元,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4〕2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4〕20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2日

 

华税点评

广州市税务局近日发布两起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涉案企业通过将他人出口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将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申报、以自营名义将其他公司的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等方式违法取得退税款。对于以上两家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采取了区分认定的方法,即对于买单配票、虚开发票的部分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假自营真代理的部分认定为出口业务不规范。涉案两家企业的三项违法行为都具有实践的典型性,以下对上述行为做简要分析:

一是将他人出口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这种情况通常指的是,企业通过报关行、货代等中介机构获取其他企业的货物信息,并进行买单配票、伪造购销合同、虚假收汇等手段,制作虚假出口退税材料,骗取出口退税。这种业务模式往往伴随着报关行等中介机构买卖货物信息的情况,为了打击这种现象,两高司法解释专门新增了中介组织责任条款,明确中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理。可见,司法解释及时回应现实情况,严厉打击出口骗税犯罪的决心。

二是将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申报。顾名思义,该种模式是利用从上游取得的虚开发票申报出口退税,是最常见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模式。自全电票推广以来,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将沿着抵扣链条传导,一旦被认定虚开,虚开企业和受票企业都将受到牵连。因此,企业在受票时要注意发票风险管理,认真审核发票真实性,切勿主动进行虚开或让他人虚开。

三是以自营名义将其他公司的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该行为模式又被称为“假自营、真代理”,是指申报出口退税单位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以本单位名义代其他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通常申报出口的单位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及收款风险的出口业务不规范的风险。“假自营、真代理”不是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行行为,因此本身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但出口企业在实施“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中,如果真实出口人实施了骗税行为,则出口企业容易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面临刑事责任,因此广大出口企业也要警惕该业务的风险,应当及时聘请专业人士介入,在税务稽查环节化解风险,争取不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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