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牡税一稽罚〔202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取出口退税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1年10月2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通过“买单配票”和“低值高报”的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合计骗取出口退税款5,656,709.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根据现有的证据,应追缴你(单位)2021年10月2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所属期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5,656,709.54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属于骗取出口退税,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企业五年内首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3年第2号)序号21“企业五年内首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骗取出口退税税款一倍的罚款5,656,709.54元。
罚款金额(万元) 565.6709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转载自进出口财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