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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2 09:35 | 来源: 徐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一处〔2024〕7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税稽一罚〔2024〕2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一处〔2024〕75号
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11MA1WJEGF46)
我局(所)于2021年6月7日至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泉山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161号)2018年5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走逃失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明哥说税”编者注】:检查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登记的信息联系企业人员,法人黄*玲(号码1571848****)多次拨打均无法接通,财务负责人许*源(号码1571848****、1521706****)接通后否认是许*源,也声称跟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办税人员张*芳(号码1811572****)为空号。检查人员前往生产经营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2号楼A座509-510室,现此办公室为徐州恒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该栋一楼企业服务中心询问,办事人员回复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未真正在此处经营,只是挂靠这个地址,他们也无法联系到这个企业。经天眼查查询显示,被查单位2022年6月30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综上所述,你单位已经实际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检查人员无法取得你单位出口单据、账簿凭证等资料。
2.经营异常:经江苏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固定资产总额为0元,未查询到你单位水电费信息,涉及运费信息仅有徐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金额3000元。
3.出口业务异常:你单位申报出口业务集中在2018年6月-2018年10月,后续除2019年3月申报出口金额,其余月份均为零申报,2019年3月出口额未申报退税。
4.资金异常:经查询企业在金税三期登记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账户(账号:47807179****)、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园支行账户(账号:32030217101000001****),资金呈现进出频繁。
5.上游为团伙虚开企业,均已停止生产经营。检查人员获取了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公司相关骗税参与人员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如下:陈*绵实际经营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公司,陈*绵成立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公司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通过介绍买进外汇、安排伪造出口贸易合同及手续,并从虚开公司获得虚开发票,货物运到国外后均销毁。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实地勘验笔录;
2.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到的企业申报信息、上下游信息、退税信息、出口退税系统查询到的退税详细信息;
3.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4.银行账户信息等。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通过出口道具伪造业务,购买外汇虚构收汇信息,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骗取出口退税款为其经营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存在骗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共计骗取出口退税款4392872.82元,追回已退税款4392872.82元,未退税款不予退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泉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税稽一罚〔2024〕29号
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11MA1WJEGF46)
经我局(所)于2021年06月07 日至2024年05月09日对你(单位)(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泉山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161号 )2018年05月16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全面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走逃失联:检查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登记的信息联系企业人员,法人黄*玲(号码1571848****)多次拨打均无法接通,财务负责人许*源(号码1571848****、1521706****)接通后否认是许*源,也声称跟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办税人员张*芳(号码1811572****)为空号。检查人员前往生产经营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2号楼A座509-510室,现此办公室为徐州恒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该栋一楼企业服务中心询问,办事人员回复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未真正在此处经营,只是挂靠这个地址,他们也无法联系到这个企业。经天眼查查询显示,被查单位2022年6月30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综上所述,你单位已经实际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检查人员无法取得你单位出口单据、账簿凭证等资料。
2.经营异常:经江苏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固定资产总额为0元,未查询到你单位水电费信息,涉及运费信息仅有徐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金额3000元。
3.出口业务异常:你单位申报出口业务集中在2018年6月-2018年10月,后续除2019年3月申报出口金额,其余月份均为零申报,2019年3月出口额未申报退税。
4.资金异常:经查询企业在金税三期登记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账户(账号:47807179****)、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园支行账户(账号:32030217101000001****),资金呈现进出频繁。
5.上游为团伙虚开企业,均已停止生产经营。检查人员获取了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公司相关骗税参与人员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如下:陈*绵实际经营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公司,陈*绵成立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公司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通过介绍买进外汇、安排伪造出口贸易合同及手续,并从虚开公司获得虚开发票,货物运到国外后均销毁。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实地勘验笔录;
2.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到的企业申报信息、上下游信息、退税信息、出口退税系统查询到的退税详细信息;
3.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4.银行账户信息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退(免)税资格。”、《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3年以下”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泉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以下信息来源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