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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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一百零九 土地增值税(三)核定征收
发布时间:2024-07-09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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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按期进行清算

你单位开发的“滨江俊园一期”项目达到应清算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2018-01-12至2023-08-31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清算),税源编号:Z53280120180005)未按期进行申报2018-01-12至2023-08-31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清算),税源编号:Z53280120180005)未按期进行申报2018-01-12至2023-08-31土地增值税(其他类型房地产(清算),税源编号:Z53280120180005)未按期进行申报。

二. 买票入成本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该企业于所属期2021年8月-2021年12月编造增值税虚假计税依据123,293,083.45元,所属期2021年7月-2021年12月编造土地增值税虚假计税依据129,298,062.00元。

三. 被核定征收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兴华小区项目(项目编号:350322120004)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98934512.23元(普通住宅112976506.85元;非普通住宅16634622.58元;其他类型房地产69323382.8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0%;非普通住宅6.0%;其他类型房地产7.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1499539.49元(普通住宅5648825.34元;非普通住宅998077.35元;其他类型房地产4852636.8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794220.12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8705319.37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55442.31平方米(普通住宅31658.84平方米;非普通住宅5605.8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8177.67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43406.09平方米(普通住宅30231.1平方米;非普通住宅5450.18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7724.81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12036.22平方米(普通住宅1427.74平方米;非普通住宅155.62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0452.86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 土地增值税被核定征收的法规一览

 

01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02

国税发〔2006〕187号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03

国税发〔2009〕91号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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