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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管理实务指南——增值税风险指引及解决方案(风险25-48)
发布时间:2024-06-19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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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风险指引及解决方案(风险25-48) 

 

【风险点25】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混淆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征税适用简易计税。如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已扣除相关费用却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低税率,会导致当期少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规定: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的有关规定,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预计风险】

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如混淆两种计算方式, 导致应纳税额申报错误, 税务机关会要求补缴税款, 缴纳罚款等, 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检查自身是否存在劳务派遣业务, 若是存在, 应当判断企业实际对其所采取的计算方法, 是否存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却在核算应用简易计税税率,导致少缴税款,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风险点26】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给关联企业时销售价格低于同期、同类、相同的产品价格还低于其他企业的平均价格则会有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缴纳税款的嫌疑, 存在补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预计风险】

企业如果在纳税筹划时故意降低销售价格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并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可能会在税务局进行检查时带来查账或者补缴增值税、滞纳金、罚款的风险,也可能会带来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自查是否存在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况,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合理的价格,并提供正当理由,准确计算缴纳增值税,避免带来一系列风险。

 

【风险点27】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未报告外出经营事项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外出经营, 到外县销售产品但是没有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 没有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没有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会造成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 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 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 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 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预计风险】

企业在外出经营时忽略了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 或者是出于纳税筹划的原因隐瞒了外出经营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带来补征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在外出经营时应该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 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取得外管证, 在合法的前提下外出经营。同时企业应该自查是否有外出经营事项没有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纳税,并及时改正。

 

【风险点28】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未申报纳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非固定业户销售产品或者劳务没有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没有在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造成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 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十二条第三点规定:

(三)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预计风险】

非固定业户出于纳税筹划的原因隐瞒了销售货物或者劳务部分或者全部收入,并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带来补征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风险。

【解决方法】

非固定业户应该在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的时候及时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企业应该自查在以往的交易和事项中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未申报纳税的情况并及时足额地补缴税款。

 

【风险点29】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企业未按规定补缴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产品到国外申报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 纳税人没有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会造成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 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 税规定的, 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 在规定的出口退(免) 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 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 税规定的, 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 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 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预计风险】

纳税人利用出口货物适用退(免) 税规定假报出口来骗税, 或者纳税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 没有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会被定性为骗税, 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杜绝为了蝇头小利来利用出口退税的规定进行骗税等违法犯罪的活动。企业也应该自查是否有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 如有发现应该及时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风险点30】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没有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租入机器设备、厂房等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没有及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产生多缴纳税款的风险,加重企业负担。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第一条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预计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遇到需要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时候, 如果遇到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之前税法规定不能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按照财税[2017]90 号的规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如果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没有及时抵扣进项税额, 可能会造成多缴税款的风险, 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解决方法】

企业以及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及时更新税法知识, 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计算缴纳税款。同时企业应该自查现阶段是否存在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符合抵扣要求但是没有及时抵扣的, 可以与税务局协商抵扣方法。

 

【风险点31】小规模纳税人月底或季度销售额不符合免征增值税要求,错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月度或季度销售额核定错误, 未达到免征增值税的标准却错误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导致纳税人资格错误,当期少缴纳了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预计风险】

企业为了纳税筹划等原因,把本来应该核定为本季度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划分到其他季度, 或者直接采取瞒报的方式进行偷漏税, 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检查,引发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处罚,也会影响纳税人的信誉度。

【解决方法】

建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认真核查每个季度的增值税季度销售额, 并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如果超过 10 万元则应该按照规定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

 

【风险点32】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未及时一次性抵扣, 造成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购建的房屋,进项税额没有及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产生多缴纳税款的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五条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 1 点、第二条第(一)项第 1 点停止执行,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预计风险】

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前,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 2 年抵扣,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没有注意到最新政策的变化, 对于新购入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 以及以前尚未扣除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没有及时去税务局抵扣, 导致企业部分资金不能及时收回, 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解决方法】

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及时更新税法知识, 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计算缴纳税款。同时企业应该自查现阶段是否存在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没有及时抵扣的,可以与税务局协商抵扣方法。

 

【风险点 33】纳税人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未扣除,造成多缴税款的风险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外派、员工出差等情况时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抵扣进项税, 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预计风险】

企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发文之前,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现在由于政策的改变, 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如果不了解政策的变化, 不抵扣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存在多缴增值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以及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及时更新税法知识, 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计算缴纳税款。同时企业应该自查现阶段是否存在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与税务局协商抵扣方法。

 

【风险点 34】将不符合标准的公益性捐赠错误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但是没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或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而是直接捐赠给非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此时企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 属于视同销售业务, 应该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视其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则会带来少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政策延期) 第一条规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 18 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预计风险】

企业可能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但是没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或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而是直接捐赠给非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但是此时自视为公益性捐赠支出, 没有按照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 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很可能被认定为漏税,带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影响纳税信誉度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或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这样才能免征增值税, 并且避免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来隐瞒应税收入。

 

【风险点 35】不合规抵扣凭证抵扣了进项税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将不合规抵扣凭证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凭证错误类别有的是技术性错误, 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等;也有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 不需要立案查处;严重的为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 号)第一条规定:

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 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 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不合规凭证进行抵扣, 未做纳税调整, 技术性的错误需重新申报, 一般性违规行为需缴纳滞纳金、罚款。严重的涉嫌偷骗税,需面临立案查处。

【解决方法】

企业要核查是否存在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风险点36】以旧换新销售,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本条风险点不含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情况)时,未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而是按照扣减旧货物收购价格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少缴纳了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 号)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 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预计风险】

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含金银首饰),对新货物的销售应按同期销售价确定销售额,如果企业将销售额扣减了旧货物收购价后缴纳增值税,则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如有则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 37】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非正常损失。企业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在当期抵扣了进项,导致少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预计风险】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 因管理问题, 造成购进货物或是在产品、产成品等产生非正常损失, 却未将进项税额转出, 而是仍然将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核查本期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建工程所耗用物资等发生的损失是否为非正常损失,如为非正常损失,则将其进项税额转出。

 

【风险点38】企业从非直接从事种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自产农产品不得扣除进项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购进农产品, 但其销售方不是从事植物、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而是从经纪人、中间商等处购入, 但对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扣除处理,不符合可抵扣的条件,少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自直接从事植物、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的其自产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 可按买价乘以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必须是从直接从事植物、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

【预计风险】

企业从经纪人、中间商等处购进农产品, 不是从从事植物、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处直接购得, 并按买价一定比例计算扣除了进项税额, 多扣除了进项税额,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查看购销合同, 核查本期所购进的农产品是否是从从事植物、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处直接取得。

 

【风险点39】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返还, 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实务中企业常常未并入企业当期收入, 而是计入其他付收款等科目, 未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 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预计风险】

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返还, 未缴纳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审核“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结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核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返还 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未缴纳则补缴。

 

【风险点40】企业金融商品买卖差价计算不准确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的金融商品转让, 因在股票、债券、债券红利收入余额的计算差额扣减项方面,或者在跨年度结账金融商品的负差计算方面存在计算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少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2 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 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 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 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 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计风险】

企业因频繁买卖金融商品转让, 在计算价差时, 存在计算不准确、不完整等,导致少缴纳了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核查路径“投资收益”下的明细科目,并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 等科目进行比对、分析、核实。确保计算准确,足额纳税。

 

 

【风险点41】企业支付与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向银行贷款, 在贷款的同时, 银行除要求支付利息外, 还要求企业支付与该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企业将这些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少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预计风险】

企业向金融机构等贷款,在贷款的同时, 除支付利息外, 还支付附加费用,如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企业将这些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少缴纳增值税。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本期是否支付了与贷款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如支付, 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点42】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 可选择按照简易征税方法缴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适用减税政策, 但是企业如果没有将销售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会产生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可以放弃减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业务, 如果未按照规定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会导致企业违反规定, 使企业少缴纳增值税, 在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如果存在应该及时改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筹划时需正确适用税收政策, 按照规定进行账簿记录, 完整准确地记录和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税款。

 

【风险点 43】企业外购水电进行销售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的将购入的水、电销售出去, 这在税法上是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货物,企业可能出现未及时确认收入,未及时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 销售代销货物;(三)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 在企业销售购入的水、电的时候, 属于将购入的货物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行为, 未及时确认收入会导致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增值税并加征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请企业自行检查有无存在将购入的水、电对外销售,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 若是存在, 请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风险点 44】房地产企业发生“ 以租代售 ”业务隐瞒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以租代售”是房地产企业出租空置的商品房的同时, 与租房者签订一个合同, 约定:在固定的期限内购买所租的商品房, 开发商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 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租金抵冲部分购房款, 如果租房者付清冲抵租金后的房款, 便取得了该商品房的全部产权;如果租房者在合同期限内不购房, 先期交纳的租金退回或者作为开发商收取的房租。上述行为很可能导致少计收入,带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经营租赁服务,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销售不动产, 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预计风险】

房地产企业用“以租代售”形式销售房屋, 以所交的租金抵冲部分购房款的,存在少计不动产租赁收入, 以及少计销售房屋的收入, 少缴纳增值税。此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存在以冲抵租金的房款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的情况。

【解决方法】

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房屋, 不得不采取“以租代售”方式销售房产的, 应关注经营租赁和不动产销售计税收入的具体金额, 确保不少缴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风险点45】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入账,少预缴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预售的情况, 由于管理疏忽或使用个人银行账号收款等原因,出现预收款未及时入账,出现不确认或少确认应税收入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18 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 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计风险】

预收账款没有准确及时核算, 使得预缴增值税时点延迟, 会给企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从而产生罚款及滞纳金。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存在预收账款不入账的情况, 应在预售行为发生时, 按政策要求时间将符合条件的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点46】房地产企业以商品房抵债未计销售额,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以商品房抵冲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等,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当中,未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 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 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 协商决定的, 还是由法院裁定的, 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 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 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 ”)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预计风险】

采用以房抵债情形, 没有确认收入和成本, 而是直接减少存货成本、冲销往来账款等, 使企业未计入销售收入, 产生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同时带来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自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资本公积以及往来科目”等是否有大额红字冲销, 同时对未售房源实时跟踪盘点, 比对销售台账及财务核算数据, 翻阅相关合同,通过摘要内容和原始凭证等资料, 确认是否存在以房抵债未确认收入的行为。

 

【风险点 47】将持有物资对外投资未按照税法规定的公允价值处理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一些企业将持有的、有价值的固定资产、存货等作为实物对外投资, 往往按账面价值确认收入,未按照税法规定的公允价值处理,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规定: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规定: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 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 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 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预计风险】

企业将持有物资、原材料、残料出售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会对企业的收入、增值税及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 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对投资协议的条款进行风险评估, 对外投资价格应符合税收公允的原则。

 

【风险点48】房地产企业签订阴阳合同隐瞒收入, 少缴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 一份对内, 一份对外。其中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列示真实的合同履行金额。而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通常列示的金额要少于真实发生的合同履行金额,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第 18 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预计风险】

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金额不一致的合同, 隐瞒收入或者改变收入的性质,改变适用的税率,少缴增值税,同时带来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当事人应按照真实的合同履行价格订立相同合同, 防止阴阳合同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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