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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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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管理实务指南——增值税风险指引及解决方案(风险1-24)
发布时间:2024-06-19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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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风险指引及解决方案(风险1-24)

【风险点 1】企业收回逾期包装物押金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退还给购买方,未视同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未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 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 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 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 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预计风险】

企业对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将其计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之中, 会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时, 对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已计入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 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总账以及明细账,判断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若是存在上述问题, 建议贵企业及时进行改正, 将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税款。

 

【风险点 2】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而在核算时减除了折扣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额与销售额单独开具发票, 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少计与之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 

第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 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 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预计风险】

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是分别开具了销售发票和红字发票,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已将折扣额减除则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未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的,要加强财务与税务管理,周期性地展开自查,及时调整已经扣除的折扣额。 

 

【风险点 3】混合销售行为未以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税率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企业在实务中可能统一按照应税服务税率缴纳增值税, 导致适用税率有误;亦或者并没有对该部分销售形成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从而少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 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 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 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 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 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存在该种情形, 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当期的应交税款未能准确反映企业的销售情况,加大了企业的查账风险,同时也给企业的财务核算带来压力。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加强混合销售行为的管理, 严格划分与划定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风险点 4】无真实业务却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支付的款项的单位与开票对象、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候, 无法证实业务的真实性, 将该部分税款予以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否则不予抵扣。

【预计风险】

企业将不符合抵扣要求的发票在税前抵扣, 多抵了进项税额, 使应缴的增值税未足额缴纳,加大了企业的查账风险与税务风险。“三流一致”在实务中理解一直存在争议, 2016 年 10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 ”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中提到:国税发[1995]192 号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 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因此, 企业在面对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时, 应区分情况具体对待, 建议把握业务真实为首要原则, 使得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与真实业务相符。

【解决方法】 

建议在支付货款的时候认真核对现金流、货物、对应的单位是否一致, 定期进行发票的自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时进行更正,避免以错误的发票入账。

 

【风险点5】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未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而多缴税款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 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有视同含税收入,未作换算直接计入了销售额,使得该部分重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 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 应视为含税收入, 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未将价外费用与包装物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将使企业收入虚增,同时也缴纳了更多的税款,加大了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展开自查,对价外费用与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

 

【风险点 6】抵扣外购免税货物在免税期间的进项税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进一步加工产品需要购进免税产品或者外购免税的机器设备时, 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 在免税期间予以了抵扣, 使得当期应纳税额减少, 存在着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税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 号)第五条的规定: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 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 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当期购进免税货物较多, 存在较大的进项税额, 将会导致企业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对该部分免税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自查, 按期比对, 对金额较大的购进项目逐笔核对单独管理。 

 

【风险点 7】平销行为返还资金的没有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的平销行为, 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在取得的当期未冲减进项税额, 致使多抵扣了当期进项税额, 存在少缴增值税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 号)第二条的规定: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 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预计风险】

如果企业当期平销行为返还的资金较多, 且没有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 使得销售收入与应纳的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注意。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加强对平销行为的管理, 及时冲减当期收到资金对应的进项税额,定期展开自查。

 

【风险点 8】发生条款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 未在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在同一地方的不同仓库之间发生条款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没有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总机构也未统一缴纳税款而少缴税款,给纳税人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 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 号) 第四条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 项所称的用于销售, 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 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风险】

 如果发生视同销售规定的销售行为却未缴纳税款, 且金额较大的, 将会加大企业的账务风险,很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检查。

 【解决方法】

 建议企业加强实物转移的跟踪管理, 及时把握货物流向与发票信息, 对发生规定情形的销售, 及时办理税务事项,加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交流。

 

【风险点 9】企业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做冲减销项税额处理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对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已销售货物, 后续发生价格优惠、折扣之类的,未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即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以此减少当期应税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 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 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 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 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已确认收入但后期予以折扣、价格优惠的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即在会计处理上做销项税额转出, 导致当期应税收入减少。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的过程中, 对有关发票的查验是其核查重点, 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形,会产生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有无开具增值税红字专业发票, 并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与其对应的业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审查, 若是存在上述风险, 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0】企业放弃免税权,但选择部分产品适用免税政策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针对免税产品而言, 企业可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的税收优惠, 税法要求企业如放弃免税权, 其全部货物或劳务均应征税。但实务中部分企业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时, 仅是针对部分产品放弃免税政策, 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会产生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 号)第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 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针对免税权的具体运用存在风险, 企业在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时仅仅是针对部分产品放弃享受优惠政策, 这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在检查时, 对企业有无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相关政策是其核查重点, 若是存在上述问题,可能会存在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本企业实际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免税优惠政策, 企业是否选择放弃享受相关优惠, 若是选择放弃, 是否就全部产品放弃享受免税政策, 若是仅就部分产品放弃免税, 则存在上述缴纳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1】抵扣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产品进项税额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购进设备或是服务用于免税项目, 并将该项设备或是服务的进项税额在销项中予以抵减, 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少计当期应纳税款, 产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 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一律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 修订)》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预计风险】

 企业购进货物或是服务用于免税项目的, 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减。税务机关在检查时, 对企业实际抵减的进项税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其核查重点, 若是存在多抵扣销项, 造成少缴税款的, 会存在补缴税款及缴纳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检查自身实际抵减的进项税额是否真实有效, 是否存在相应真实的票据凭证,以及该货物或服务购进的最终用途来判断是否存在多抵进项的问题。

若是存在上述风险,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2】企业从事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没有从高适用税率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同时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不能对其分别核算的也没有从高适用税率, 违反了税法上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需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 存在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货物与服务, 对税率不同的货物与服务, 企业未对其分别核算, 在此情况下, 也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对其从高适用税率,存在补缴税款及补缴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同税率的货物与服务, 若是存在, 是否对其分开核算, 未分开核算的, 有无从高适用税率。若是也无从高适用税率的, 请立即调整纠正。

 

 【风险点 13】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货物、销售服务等, 未及时确认收入, 未及时计算销项税额,给纳税人带来少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 销售代销货物;

(三)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风险】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增值税并加征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请企业自行检查有无存在对外视同销售行为,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 若是存在,请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风险点 14】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未入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服务时,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应该计入销售额, 并计算销项税额。企业如不入账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会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销售商品所取得的价外费用未计入销售额之中,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在检查时, 对企业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全额确认其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 若企业存在上述问题, 会产生补交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核查企业销售商品时是否将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计入销售额。

 

【风险点 15】外币结算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时适用汇率错误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以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时, 需要将外币按照一定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缴纳增值税, 如果汇率选择不正确就会产生多记或少记销售收入的风险, 导致增值税税额计算不准确。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

 【预计风险】

 企业将以外币结算的销售收入折合成人民币时应按照销售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且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变更, 如果企业汇率使用错误,则会多记或少计收入,从而多记或少记销项税额。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 若是存在, 对该外币结算业务的汇率适用是否规范正确, 若是存在适用税率错误, 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6】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多抵扣了进项税额, 少缴纳增值税税额,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 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预计风险】

 企业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会产生补缴税款并处以税务机关加征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业务是否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如果未转出, 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 17】特殊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的销售额未及时入账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采取特殊销售方式销售产品, 如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 未及时准确入账,未确认销项税额, 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当天;

(六)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 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预计风险】

 企业采取特殊销售方销售产品,如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 未及时入账, 未确认销项税额, 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产生补缴增值税并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请企业自查是否存在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和其他视同销售方式销售产品未正确确认收入的情况, 若存在, 请及时确认收入并做纳税调整。

 

 【风险点18】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等项目收入, 导致未能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规定, 企业有特定产品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减税、免税政策, 企业应该将其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话, 则符合条件的减免税项目不得享受该优惠,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带来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9 号)规定: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 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 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预计风险】

 根据国家规定, 如果相关企业未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 则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会加重企业税负。

 【解决方法】

 企业要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同时要经常进行账簿自查, 杜绝未分别核算应税和退税项目情况的发生,若存在上述问题,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19】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的, 未适用减按 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为了维持日常的产品生产和企业运营, 会存在大量生产器械等固定资产。

这样的固定资产是需要更新换代的, 因此企业会存在大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业务。购进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选择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企业如不了解最新政策, 依照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税负。

 【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 可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可以放弃减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计风险】

 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税的,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但是企业可能不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 例如直接按 3%征收率计提增值税, 或者按照 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企业会有两种结果, 税负加重或者错误计税, 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 若企业选择 3%征收率计提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可享受免税政策的业务, 若是存在, 有无对其适用优惠政策,若是未适用优惠政策,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风险点20】企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法定标准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少缴税款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 残疾人未实际上岗工作, 企业即享受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导致企业少缴增值税, 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3 号)中的规定: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 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 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 下同) 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 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聘用残疾人,不符合税法要求即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导致少缴增值税,产生被税务局追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是否聘用残疾人参与生产工作, 若是存在残疾人生产, 其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实际上岗工作, 是否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或服务协议,若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调整纠正。

 

 【风险点 21】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发票的情形, 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等等, 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 为他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 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或申请出口退税。上述行为会给纳税人带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同时也会被暂停享受部分增值税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 号)中的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 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 36 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虚开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预计风险】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暂停其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情形严重的将停止对其的税收优惠, 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加强管理, 加强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工作, 检查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若存在,请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 22】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在计算当期销售额扣除的有形动产本金不符合规定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在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对于从当期销售中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确定会出现偏差, 对于书面约定的当期应收款与无书面约定而实际收取的本金, 二者之间存在差距, 企业若混淆两种情形, 未正确适用, 则会存在少计或者多计销售额的情况,导致增值税税额计算不准确。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预计风险】

 企业在对外提供有形资产融资业务选择扣除的价款本金不符合政策, 则会导致减少企业的销售额, 从而会少缴纳增值税, 因错误运用政策企业会面临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所能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依据, 企业需要仔细审查清楚以此正确确定适用的政策, 若是存在上述问题, 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与纠正。

 

 【风险点 23】以保理方式将债权转让未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进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 未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未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导致少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第四条规定: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 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预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未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会要求进行调整, 追缴税款, 甚至征收罚款, 会给企业带来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对于以保理方式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关系未改变, 要认真审查, 向税务机关了解, 要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 24】纳税人逾期预缴税款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对于出租不动产适用政策中需要预缴税款, 而并没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税款或者没有在相关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这些行为会使企业在纳税期内少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也不能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 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预计风险】 

企业存在对外出租不动产业务的, 未按照税法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预缴税款手续, 税务机关在检查时, 对企业有无按照税法规定办理预缴税款是其核查重点, 若企业存在上述问题, 会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对外出租不动产行为, 若存在上述行为, 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企业有无正确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预缴,若未履行预缴手续,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来源:大汇合审计视野、渤海税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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